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18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6-03-20 18:12:26

一、项目编号:[350001]01[GK]2025001二、项目名称:委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永辉彩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福湾工业园台屿路99号  被投诉人1:弘筑(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板桥村208号101室 被投诉人2: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61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恒泰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商贸大道18号东南国际建材城(原:东南建材城、现东南国际)1-10#楼122复式商业 四、基本情况投诉人永辉彩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食鲜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1弘筑(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筑公司)组织的委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编号:[350001]01[GK]202500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2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1:评审委员会以商务要求响应表中响应部分内容删除“必须”“须”“应当”字眼判定该公司商务要求响应部分存在实质性偏离,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事实依据:质疑答复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中的“必须”“须”“应当”等措辞属于对投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强制性要求,商务要求响应表中系统性删除上述字眼,会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减轻或规避相应责任,构成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不完全响应。该公司在响应商务要求时,针对招标文件中商务要求中的“必须”“须”“应当”等要求内容该公司已全部响应,并且无偏离。删除“必须”“须”“应当”等字眼实乃该公司响应招标文件的表现。完全不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减轻或规避相应责任。该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对本次采购项目进行针对性的响应,根据中文表述,“必须”“须”“应当”为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的要求,该公司在响应时已加上“我司”的主语在前,即为该公司实质性响应该部分内容,并非存在实质性偏离。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恒泰隆公司在“商务项B1、类似业绩”“技术项A4、配送仓储条件”“技术项A8、食材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事实依据:结果公告显示恒泰隆公司总分为96.49分,可知该公司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的总扣分为3.51分。根据唱标结果计算出,恒泰隆公司价格部分得分为8.85分,即价格部分扣1.15分。针对商务项中“B1、类似业绩”,质疑答复恒泰隆公司已按规定提供中标公告网页截图并注明网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未明确回复业绩是否符合“食材供应范围须至少包含大米、面粉、食用油、牛肉猪肉、蔬菜、水果、调味品、禽肉、冻品水产”。经“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千里马”查询,恒泰隆公司自成立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无已经履约完毕的类似项目,该评分项应扣3分。针对技术项中“A4、配送仓储条件”,质疑答复恒泰隆公司已提供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覆盖本次采购项目服务期,符合要求,但未明确回复是否满足“①配送场地功能区划分(须包含收货区、质检区、冷藏区、拣选区、包装区、存储区、运输区、加工区、废弃物处理区、管理区)②配套冷冻库③农残快检室”。恒泰隆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位于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商贸大道18号东南国际建材城(原:东南建材城、现东南国际)1-10#楼122复式商业,且实际经营场所仅200多平方米,并不能满足本次采购项目上述配送仓储条件要求,该评分项应扣3分。针对技术项中“A8、食材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经天眼查查询,恒泰隆公司无任何软件著作权,该评分项应扣2分。针对技术项中“A12、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质疑答复恒泰隆公司该评分项已扣2分。综上,恒泰隆公司扣分高于3.51分,总分不高于96.49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查,弘筑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2025年12月10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于2025年12月31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6年1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恒泰隆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弘筑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收到投诉人彩食鲜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彩食鲜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2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第2条规定“供货服务期:2年,合同一年一签”。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第一年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第二年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6.2条“符合性审查”第(6)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针对①项目一般情形“情形3”规定“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针对②本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形“商务符合性”规定“(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三、商务条件’中的任何一项要求的,其投标无效。 (2)违反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无效’条款的规定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采购包1”表格针对“7★履约保证金”规定“……中标人必须开具见索即付(无条件支付)银行保函,且保函有效期(即到期时间)必须为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延长不少于3个月。”“其他商务要求 以下条款均属于不可偏离实质性内容”,第8.2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1)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订单后应负责将采购的食材,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2)到位后的食材由中标人及采购人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中标人必须提供每次供应食材必要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予以退货或要求换货,中标人应按要求及时补货。冻品在化冰后发现质量问题的中标人核实后应予退货。”第8.3条规定“……中标人在接到口头整改通知后2个小时之内应进行退货或换货,口头整改通知三次(含)以上中标人仍未退货或换货的,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中标人在接到整改书面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并整改完毕,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发生以上情形的,中标人每次须承担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三次(含)以上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中标人严重违约,中标人还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第8.6条规定“如中标人不供货或供货时间、数量(实际供货数量与要求供货数量偏差超过5%时)、方式和交货地点等不符合订单约定的或未于约定时间内补齐货物数量的,采购人应及时通知中标人整改,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整改完毕,如未能及时整改,发生以上情形三次以上(含第三次),中标人还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第8.7条规定“若因中标人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食物中毒,中标人必须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事故处理完毕,中标人还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第8.9条规定“采购人通过市场调查后,如发现中标人提供标准价格高于永辉超市(西门店)或新华都超市(五四路)相同或同类商品的零售价格,在结算时,中标人应当调低超出部分商品的报价,并视情节严重情况每次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金。”第8.10条规定“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购人日常食品清单中的货物供应,缺货、市场供应不足等理由,不属于中标人免责的范围,中标人在投标前应予以充分考虑……”第9.1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标准,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交存货物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检疫报告复印件……”第9.2条规定“中标人必须按照食堂指定采购人员通知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准时送货,经指定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旦发现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品或替代产品,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食物中毒等事故,中标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第9.3条规定“中标人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食堂指定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国家相关食品质量标准及售后服务要求时,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规定的品种及要求供应所需食材,若要更换品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中标人不能按要求供货,影响到采购人食堂的正常运转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9.4条规定“中标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第9.5条规定“……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终止,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彩食鲜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条件响应表》针对上述商务要求投标响应为“……我司开具见索即付(无条件支付)银行保函,且保函有效期(即到期时间)必须为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延长不少于3个月”“8.2(1)我司在接到采购人订单后负责将采购的食材,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2)到位后的食材由我司及采购人共同进行质量验收,我司提供每次供应食材必要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予以退货或要求换货,我司按要求及时补货。冻品在化冰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我司核实后应予退货。”“8.3……我司在接到口头整改通知后2个小时之内进行退货或换货,口头整改通知三次(含)以上我司仍未退货或换货的,采购人向我司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我司在接到整改书面通知后在2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并整改完毕,否则视为我司违约。发生以上情形的,我司每次承担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三次(含)以上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我司严重违约,我司还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8.6如我司不供货或供货时间、数量(实际供货数量与要求供货数量偏差超过5%时)、方式和交货地点等不符合订单约定的或未于约定时间内补齐货物数量的,采购人及时通知我司整改,我司在接到通知后在2小时内整改完毕,如未能及时整改,发生以上情形三次以上(含第三次),我司还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8.7若因我司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食物中毒,我司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事故处理完毕,我司还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8.9采购人通过市场调查后,如发现我司提供标准价格高于永辉超市(西门店)或新华都超市(五四路)相同或同类商品的零售价格,在结算时,我司调低超出部分商品的报价,并视情节严重情况每次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金。”“8.10我司不以任何理由拒绝采购人日常食品清单中的货物供应,缺货、市场供应不足等理由,不属于我司免责的范围,我司在投标前予以充分考虑……”“9.1依据产品质量标准,我司提供的产品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交存货物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检疫报告复印件……”“9.2我司按照食堂指定采购人员通知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准时送货,经指定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我司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旦发现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品或替代产品,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食物中毒等事故,我司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9.3我司提供的产品经过食堂指定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我司所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国家相关食品质量标准及售后服务要求时,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我司按采购人规定的品种及要求供应所需食材,若要更换品种,提交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我司不能按要求供货,影响到采购人食堂的正常运转的,我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9.4我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9.5……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终止,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均注明“无偏离”。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符合审查表(个人)》《采购项目符合审查表(小组)》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彩食鲜公司存在上述符合性审查内容“情形3”规定的情形,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通过;本次采购项目《供应商无效投标(响应)名单及原因表(小组)》显示,无效响应处理小组意见为彩食鲜公司“评审条款‘情形3’不通过,评审小组组长评审意见:商务要求响应部分存在实质性偏离,其将商务要求中的‘必须’、‘须’、‘应当’等要求删除。”《评标报告》显示“永辉彩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商务要求响应部分存在实质性偏离,其将商务要求中‘必须’、‘须’、‘应当’等要求删除,故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通过。”本机关认为,彩食鲜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条件响应表》针对上述商务要求进行投标响应,将“必须”“须”“应当”等字眼删除,同时加上“我司”等主语表述,实为该公司响应招标文件商务要求的具体表现;同时,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均注明“无偏离”。彩食鲜公司的上述响应情况并未使原商务要求的具体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者产生歧义,彩食鲜公司亦不会因此减少或者减轻相应责任或者义务。评标委员会以彩食鲜公司投标文件“将商务要求中的‘必须’、‘须’、‘应当’等要求删除”为由,认定该公司“商务要求响应部分存在实质性偏离”“故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通过”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且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7.2条“评标标准”中“采购包2: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A4、配送仓储条件”规定“投标人具有专业的配送仓储条件【包含但不限于①配送场地功能区划分(须包含收货区、质检区、冷藏区、拣选区、包装区、存储区、运输区、加工区、废弃物处理区、管理区)②配套冷冻库③农残快检室】由评委进行评分:全部满足上述要求的配送仓储条件得3分;部分满足上述要求的配送仓储条件得2分。注:①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a.配送场地功能区、配套冷冻库和农残快检室的实景照片、仓储设备及冷冻库配套设备的清单及发票;b.自有场地的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合同期限须覆盖本项目);②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不全的本项不得分。”针对“A8、食材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规定“投标人具有食材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APP或小程序或配送系统服务平台),能够实现配送流程管控、下单、对账、结算、食材来源追溯等基本功能,且承诺对采购人开放信息化管理系统后台(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对信息的数据查询和下载)的得2分。注:①投标人须提供以上功能相关证明材料、账号主体截图、承诺函;②软件服务合同及发票或(软件购买合同及发票)。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均不得分。”商务项部分针对“B1、类似业绩”规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已经履约完毕,与本项目同类的食材供应业绩情况,每提供一份完整业绩的得1分,满分3分。注:①食材供应范围须至少包含大米、面粉、食用油、牛肉猪肉、蔬菜、水果、调味品、禽肉、冻品水产,提供服务合同的配送清单佐证;同一业主单位的业绩不重复得分。②投标人应提供对应业绩项目的中标(或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③中标通知书复印件、④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⑤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每个有效业绩均需完整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未完整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者不得分。”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针对“A4、配送仓储条件”评审因素提供了:(1)恒泰隆公司与能祥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恒泰隆公司向能祥公司租赁的仓库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122号1-4楼”及“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101号1-4楼”,合计面积1028.53m2,其中冷库面积为120平方米(容积300立方米),租赁期限“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2030年10月15日止”;(2)陈*辉和张*英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显示权利人为陈*辉和张*英,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坐落于“南通镇****101复式商业”,房屋建筑面积533.53m2;(3)张*苹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显示权利人为张*苹,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坐落于“南通镇****122复式商业”,房屋建筑面积495m2;(4)能祥公司与陈*辉和张*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能祥公司向陈*辉和张*英租赁的仓库坐落于“南通镇****101复式商业”,面积533.53m2,租赁期限“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2030年10月15日止”;(5)能祥公司与张*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能祥公司向张*苹租赁的仓库坐落于“南通镇****122复式商业”,面积495m2,租赁期限“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2030年10月15日止”;(6)资金转账凭证(中信银行的《客户回单》)。客户回单显示2025年11月17日恒泰隆公司向能祥公司转账,摘要或附言为“房租”;(7)发票号码为“2535****066”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发票显示购买方为恒泰隆公司,销售方为能祥公司,备注内容为“不动产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122号及101号1-4楼”“租赁期起止:2025-11-01 2025-11-30”;(8)配送场地功能区划分的平面图,以及收货区、质检区、冷藏区、拣选区、包装区、存储区、运输区、加工区、废弃物处理区、管理区、配套冷冻库、农残快检室的实景照片;(9)自有购置仓储设备清单,及发票号码为“2535****926”和“2535****503”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发票均显示购买方为恒泰隆公司,销售方为福州智****公司;(10)冷冻库配套设备清单、发票号码为“2535****137”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能祥公司出具的《冷库预算表》,以及恒泰隆公司与能祥公司签订的《冷库安装施工合同》。其中,发票显示购买方为恒泰隆公司,销售方为能祥公司。投标文件针对“A8、食材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评审因素提供了:(1)《承诺函》。承诺函显示“我方具有食材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APP或小程序或配送系统服务平台),能够实现配送流程管控、下单、对账、结算、食材来源追溯等基本功能,我方承诺对采购人开放信息化管理系统后台(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对信息的数据查询和下载)”;(2)关于“本公司使用‘观麦’配送信息化服务软件是通过百泓兴转让取得,公司与百泓兴(软件原使用人)、观麦网络(软件所有人)共同签署了软件服务补充协议,确保了本公司具有使用该软件的合法权利,并明确了各方在软件使用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现附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原使用人软件服务合同及本公司支付软件服务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说明;(3)甲方百泓兴公司、乙方观麦公司和丙方恒泰隆公司签订的《〈观麦SaaS软件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协议显示“甲乙双方于[2023]年[02]月[18]日签署了《观麦SaaS软件服务合同》合同编号:[GMY0***819]。现甲方意将其在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至丙方,且乙方知晓并同意甲、丙方的转让行为,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4)甲方百泓兴公司与乙方观麦公司签订的《观麦SaaS软件服务合同(云链系统)》,合同编号为“GMY0****819”;(5)发票号码为“0960****566”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显示购买方为百泓兴公司,销售方为观麦公司;(6)观麦公司出具的《配送SaaS服务续费通知函》;(7)发票号码为“2595****684”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显示购买方为恒泰隆公司,销售方为观麦公司;(8)账号主体截图。包括登入网址及页面截图、账号主体截图、观麦系统简介截图;(9)信息化服务功能截图。包括配送流程管控、下单功能、对账功能、结算功能、食材来源追溯等基本功能等截图,其中,配送流程管控截图包括配送流程管控功能整体界面、采购作业管控、分拣作业管控、配送作业管控、仓管作业管控、订单作业管控等功能截图。投标文件针对“B1、类似业绩”评审因素分别提供了采购人为大明谷公司的“闽清大明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RDZ****054)”采购项目、采购人为艾斯维尔公司的“2024-2025年食材****采购(项目编号:立成****233号)”采购项目、采购人为久盛公司的“食堂物资****项目服务(项目编号:立成****240号)”采购项目的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供货合同、验收合格及用户评价、供货凭证,供货凭证包含了商品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等内容,并分别由采购人盖章确认。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技术评分表(个人)》及《采购项目商务评分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均认为恒泰隆公司针对上述三项评审因素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能祥公司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经调取该公司合同等资料逐一核对,核实结果:(1)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该公司与恒泰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真实、有效。(2)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该公司与陈*辉、张*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真实、有效。(3)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该公司与张*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真实、有效。(4)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冷库预算表及该公司与恒泰隆公司签订的冷库安装施工合同的内容真实、有效。(5)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恒泰隆公司提供的实景照片,确系该公司出租给恒泰隆公司的场地,图片内容与出租场地的实际情况完全一致。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1)南通镇****101复式商业的产权所有人为陈*辉、张*英……房屋建筑面积533.53平方米……(2)南通镇……122复式商业的产权所有人为张*苹……房屋建筑面积495平方米……。百泓兴公司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观麦Saas软件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确系该公司与百泓兴公司、观麦公司签订的三方补充协议;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观麦Saas软件服务合同(云链系统)》确为该公司与观麦公司签订的合同。观麦公司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1)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该公司与百泓兴公司、恒泰隆公司签订的《〈观麦SaaS软件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属实,系该公司真实签署的有效文件。(2)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该公司与百泓兴公司签订的《观麦SaaS软件服务合同(云链系统)》,内容属实,系该公司真实签署的有效文件。(3)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配送SaaS服务续费通知函》,内容属实,系该公司出具的有效文件。(4)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系统截图确系该公司所有,截图内容与该公司系统实际情况相符。大明谷公司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经核查“闽清大明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RDZ****054)”确系该公司真实采购项目,与恒泰隆公司的合作关系真实有效;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供货合同、验收合格及用户评价、供货凭证等材料,与该公司实际业务情况一致。艾斯维尔公司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1)经核查,“2024-2025年食材****采购(项目编号:立成****233号)”确系该公司采购项目,该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于2024年11月5日公示中标供应商为恒泰隆公司。(2)经该公司逐一核查,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结果公告内容与该公司委托福建立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的中标结果一致,真实有效;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成交通知书系该公司委托福建立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中标供应商发出,内容真实;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供货合同为该公司与恒泰隆公司签订的正式供货合同,合同条款、金额、履约期限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双方已签字盖章;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验收合格及用户评价为我司组织验收后出具,内容真实,验收程序符合规定;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供货凭证为项目履约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业务凭证,与合同履约情况一致,真实有效。久盛公司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1)经核查,“食堂物资****项目服务(项目编号:立成****240号)”确为该公司采购项目。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与中标供应商恒泰隆公司开展了相关业务合作。(2)该公司对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供货合同、验收合格及用户评价、供货凭证等材料逐一进行核查,确认如下:上述文件均为该公司与恒泰隆公司在该项目中形成的正式文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该公司与恒泰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均按合同约定执行;项目验收合格及用户评价等内容,均为该公司根据实际履约情况出具的真实反馈。(3)该公司随函提供了该公司与恒泰隆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项目成交通知书;项目验收合格及用户评价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1)发票号码为“2535****066”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显示购买方为恒泰隆公司,销售方为能祥公司,备注内容为“不动产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122号及101号1-4楼”“租赁期起止:2025-11-01 2025-11-30”等;(2)发票号码为“2535****926”和“2535****503”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均显示购买方为恒泰隆公司,销售方为福州智****公司等;(3)发票号码为“2535****137”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显示购买方为恒泰隆公司,销售方为能祥公司等。(5)发票号码为“0960****566”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显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信息。(6)发票号码为“2595****684”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显示购买方为恒泰隆公司,销售方为观麦公司等。经本机关核对恒泰隆公司中信银行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25年11月17日恒泰隆公司向能祥公司转账,附言及用途为“房租”,点击“下载回单”生成《客户回单》,客户回单显示2025年11月17日恒泰隆公司向能祥公司转账,摘要或附言为“房租”。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A4、配送仓储条件”“A8、食材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B1、类似业绩”评审因素的规定以及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并给予恒泰隆公司相应评审得分,并无不妥。(1)关于“A4、配送仓储条件”评审因素:经能祥公司确认,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恒泰隆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公司与陈*辉和张*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公司与张*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公司出具的《冷库预算表》、恒泰隆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冷库安装施工合同》内容均真实有效;实景照片确系能祥公司出租给恒泰隆公司的场地,图片内容与出租场地的实际情况完全一致。根据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函中确认的信息内容,未发现存在与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陈*辉和张*英的不动产权证以及张*苹的不动产权证内容不一致的情形。经核对恒泰隆公司中信银行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未发现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信银行的《客户回单》内容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未发现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发票号码为“2535****066”“2535****926”“2535****503”“2535****137”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另,恒泰隆公司与能祥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恒泰隆公司向能祥公司租赁的房屋面积共1028.53m2,投诉人主张“恒泰隆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位于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商贸大道18号东南国际建材城(原:东南建材城、现东南国际)1-10#楼122复式商业,且实际经营场所仅200多平方米,并不能满足本次采购项目上述配送仓储条件要求”缺乏事实依据。(2)关于“A8、食材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评审因素:根据观麦公司和百泓兴公司确认结果,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该公司与百泓兴公司、恒泰隆公司签订的《〈观麦SaaS软件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该公司与百泓兴公司签订的《观麦SaaS软件服务合同(云链系统)》,以及观麦公司出具的《配送SaaS服务续费通知函》,内容均属实。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未发现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发票号码为“0960****566”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发票号码为“2595****684”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另,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对投标供应商响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著作权人作出限制,投诉人仅依据“恒泰隆公司无任何软件著作权”,便认为恒泰隆公司针对“A8、食材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评审因素的响应情况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3)关于“B1、类似业绩”评审因素:根据采购人大明谷公司确认,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针对“闽清大明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RDZ****054)”提供的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供货合同、验收合格及用户评价、供货凭证等材料与该公司实际业务情况一致;根据采购人艾斯维尔公司确认,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针对“2024-2025年食材****采购(项目编号:立成****233号)”提供的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供货合同、验收合格及用户评价、供货凭证内容均真实;根据采购人久盛公司确认,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针对“食堂物资****项目服务(项目编号:立成****240号)”提供的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供货合同、验收合格及用户评价、供货凭证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另,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千里马”并不能查询到所有采购项目信息,投诉人仅依据“经‘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千里马’查询,恒泰隆公司自成立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无已经履约完毕的类似项目”,便认为恒泰隆公司针对“B1、类似业绩”评审因素的响应情况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恒泰隆公司投标文件针对“A4、配送仓储条件”“A8、食材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B1、类似业绩”评审因素提供的响应材料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1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次采购项目第一年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二年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省卫健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福建省财政厅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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