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13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6-03-06 17:47:52

一、项目编号:[350001]HZZB[GK]2025009-3二、项目名称:第一轮福建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招标项目(四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6号601单元、1701单元、2901单元 被投诉人1:福建华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2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3层07-13、15办公 被投诉人2: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28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丰汇时代大厦南翼7-10层、东翼17-18层 四、基本情况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厦门分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华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真招标公司)组织的第一轮福建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招标项目(四次)(项目编号:[350001]HZZB[GK]2025009-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3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未就投诉人质疑的“技术评审得分仅 54.60 分(满分 70分),远低于应得分数”“评标结果不合理”进行实质性答复,以投诉超出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为由搪塞,投诉人不接受。事实依据:经投诉人确认,招标文件技术项8.2中“投标人承诺在满足招标文件所需服务工作人员(需提供花名册)的基础上,每增加5%应急服务工作人员的得5分,满分15分”对于“招标文件所需服务工作人员”并未明确定义。另,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点“★2、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派驻方式参与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在市级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稳定服务工作人员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专人专岗(不低于10人)、兼职协助人员(不低于10人)提供协助委托办理服务(拟派本项目所有人员中须包含法律或医学或精算或保险或数据相关专业),保证所办理服务工作高效、顺畅、高质量实施。”投诉人对“稳定服务工作人员”理解为“专人专岗”,认为“兼职协助人员”为兼岗人员,在工作中仅起到协助作用,可被替换,不属于“招标文件所需服务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点★2中的“稳定服务工作人员”。投诉人认为:该技术项设置存在不同理解,基于招标文件通篇文字表述,投诉人已完全响应评审要求,不存在错误,应得15分。被投诉人1对投诉人提出的以上因技术项设置理解不同导致的对评分结果的质疑事项未进行正面答复,而以投诉人对“采购文件内容异议”“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及法定的质疑期限内,我司未收到任何供应商就上述条款提出质疑”为由否定投诉人的质疑事项。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间对招标文件不存在异议,对招标文件的解读以及响应并不存在过错。投诉人是在获知评标结果后,经与被投诉人2咨询获悉,对本评分条件中服务工作人员的数量理解应为20人。被投诉人1应就:本条件设置的合理性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事后接到质疑时,无视投诉人利益,做出对投诉人不利的评审意见进行回应。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1未就投诉人提出的“中标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进行论证,无视投诉人提交的事实依据,仅简单回应“可以覆盖项目执行所需的各项成本”,投诉人不接受。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项要求:“供应商需在厦门市地区配置至少10名专职人员、10名兼职人员,且配备的人员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还需配备合理车辆、相机、音视频记录仪、电脑、打印复印传真一体机、高拍仪、投影仪等设备。按照厦门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社保缴交基数,项目中标服务费等,结合该公司在厦同类经办经验:本次采购项目中最为基本的专职人员费用,按低于市场水平的工资标准测算,就已超过中标供应商报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查,华真招标公司接受省社会保险中心的委托,于2025年12月2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5年12月24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国健康保险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3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厦门分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向华真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华真招标公司于2026年1月6日作出质疑答复。中国人寿保险厦门分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中国人寿保险厦门分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6年1月21日收到中国人寿保险厦门分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中“7.2评标标准”项下“采购包3: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响应情况”规定“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响应承诺情况由评委进行评议并打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6分,其中标注‘★’号的参数(共计4项)为实质性条款,有负偏离的视为无效投标,未标注‘★’号的参数(共计13项)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正偏离不加分。”针对“服务小组”分别规定“8.1为本项目拟配置的工作人员中,具有法律、医学、精算、保险、数据分析相关专业学历人员的,每提供1类人员得1分,在满足上述5类人员的基础上法律或医学专业每增加1名得1分,本项最高10分。须提供相关人员证书及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任意1个月投标人为以上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本项得0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配置名单(须含人员数量、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拟任职务),并提供上述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供应商如提供国(境)外学历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对应项不得分。以上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8.2投标人承诺在满足招标文件所需服务工作人员(需提供花名册)的基础上,每增加5%应急服务工作人员的得5分,满分15分。须承诺应急服务人员专门为本采购包区域服务,不与其他区域兼任(格式自拟)并提供应急服务工作人员清单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任意1个月投标人为应急服务工作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本项得0分。”;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项下第2条规定“每个采购包最终服务费据实结算,不超过本服务周期内本服务区域实际保费收入的3%和实际待遇支出的3%之和,且不超过该采购包预算金额。其中,实际待遇支出的1%为固定部分,2%为浮动部分,浮动部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浮动部分不纳入报价范畴。在本服务周期内本服务区域实际保费收入的3%和实际待遇支出的1%之和的基础上进行折扣率报价。协议期限内,委托办理服务费结算价格=(本服务区域实际保费收入的3%+实际待遇支出的1%)*报价折扣率+实际待遇支出的2%*浮动系数。本项目投标报价(折扣率)不得超过100%,也不得小于等于0%,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规定“因本项目为电子化报价,目前电子后台无法填写折扣率(折扣率最多只能保留两位小数),只能填写具体金额(投标人的报价总价仅作为评分及换算使用,不作为合同执行及结算费用依据)。投标人投标时应在电子投标文件报价部分的《开标一览表》备注栏中提供本项目报价折扣率,并在‘价格扣除’节点上传,未按上述规定提供或未按照规定上传的,均按无效投标处理。例:折扣率为90%则本次投标报价=预算金额×90%。投标人的报价需包含本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合同包3(‘★’标示的内容,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项下“★2”规定“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派驻方式参与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在市级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稳定服务工作人员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专人专岗(不低于10人)、兼职协助人员(不低于10人)提供协助委托办理服务(拟派本项目所有人员中须包含法律或医学或精算或保险或数据相关专业),保证所办理服务工作高效、顺畅、高质量实施。以上专人专岗、兼职协助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并承诺人员专门为本采购包区域服务,不与其他区域兼任。”“★3”规定“根据服务区域职业伤害参保及事故发生数量,配备合理车辆、相机、音视频记录仪、电脑、打印复印传真一体机、高拍仪、投影仪等设备。”经查,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厦门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显示,其对上述“★2”作无偏离响应;其针对上述技术评分“8.2”规定提交了《服务工作人员花名册》《应急服务工作人员花名册》进行响应,《服务工作人员花名册》显示共有11名服务人员,《应急服务工作人员花名册》显示共有2名应急服务工作人员。经查,中国健康保险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其投标报价为459800元,并备注“报价折扣率:38%”。本次采购项目《技术评分表(个人)》《技术评分表(小组)》显示,评标委员会针对上述技术评分项“8.2”的响应内容进行评审,一致认定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厦门分公司未提供招标所需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给予相应得分。《评标报告》显示,中国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厦门分公司等4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并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述的评审分值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4家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价格部分分别进行评分,根据有效供应商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列,推荐中国健康保险公司为第1中标候选人。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社会保险中心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稳   定服务工作人员”包括“专人专岗(不低于10人)”“兼职协助人员(不低于10人)”。招标文件中“8.2投标人承诺在满足招标文件所需服务工作人员(需提供花名册)”指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专人专岗(不低于10人)”及“兼职协助人员(不低于10人)”,共计 20人。另外,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亦未将“满足招标文件所需服务工作人员”限定为“稳定服务工作人员”或“专人专岗”人员。因此,投诉人主张“‘稳定服务工作人员’理解为‘专人专岗’,认为‘兼职协助人员’为兼岗人员,在工作中仅起到协助作用,可被替换”并据此主张“不属于‘招标文件所需服务工作人员’”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报价总价仅作为评分及换算使用,不作为合同执行及结算费用依据”“委托办理服务费结算价格=(本服务区域实际保费收入的3%+实际待遇支出的1%)*报价折扣率+实际待遇支出的2%*浮动系数”。因此,中国健康保险公司投标报价人民币459800元仅作为评分及换算使用,并非最终的合同执行及结算费用,其最终的委托办理服务费结算价格存在超过其投标报价的可能。且经中国健康保险公司确认,该公司的投标报价可以覆盖项目执行所需的各项成本。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并未认为中国健康保险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因此,投诉人主张“本次采购项目中最为基本的专职人员费用,按低于市场水平的工资标准测算,就已超过中标供应商报价。”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福建省财政厅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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