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州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 相关当事人当事人:福州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邱阳东路根雕展示交易中心3号楼二层A1区 二、 基本情况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建师范大学及代理机构福建顺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来函反映,称在福建师范大学委托顺德招标公司组织的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设备(项目编号:[350001]SD[GK]2024019,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中,福州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驷马仪科技(福州)有限公司双方存在电子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三、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福州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27833.5元(人民币5566700元的千分之五);二、将福州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2026年2月10日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政处罚(2026年第5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6-02-10 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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