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7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6-02-11 16:09:34

一、项目编号:[350001]LCZ[CS]2025004二、项目名称:福建省第二高级技工学校1号教学楼加固改造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江田街北141号 被投诉人1:福建省第二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村  被投诉人2:福建立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4层1403单元 相关供应商:福建大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160号东大商场北座二层4号写字楼326室四、基本情况投诉人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佳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第二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省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立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成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第二高级技工学校1号教学楼加固改造项目(项目编号:[350001]LCZ[CS]2025004,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福建大艺公司投标业绩存在虚假情形,代理机构质疑复查程序不合规,严重损害采购活动公平性。事实依据:该公司通过政府采购公开信息平台及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官方渠道查询到福建大艺公司加固业绩相关信息如下:(1)业绩 1:2025年8月31日中标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支公司车库露台加固项目(中标金额:37.3808万元,项目负责人林克育);(2)业绩2:2025年9月25日中标福清市福人基督教堂结构加固工程(中标金额35.4488万元,项目负责人未公告);(3)业绩3:2025年6月24日中标晋江市池店镇营边小学教学楼加固工程(69.6万元,项目负责人陈文坚)。根据磋商文件的明确要求,供应商需提供完整的房屋建筑加固施工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缺一不可,且需真实有效、可通过官方渠道核查。若福建大艺公司提供的业绩与该公司查询一致,则存在以下明显涉嫌造假之处:(1)业绩1中标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距本次采购项目2025年12月4日开标仅3个月;业绩2中标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距开标仅2个半月。按照房屋加固工程常规施工流程、验收程序及鉴定报告出具周期,上述项目根本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全部流程并取得完整证明材料,存在造假嫌疑;(2)对于三项业绩相关鉴定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并按规定上传至“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真实性、合法性亟待核查;(3)因该公司无权查阅福建大艺公司投标文件,且质疑答复函未回应,项目负责人林克育业绩待核查。福建大艺公司上述三项业绩均在2025年7月1日《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完成,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及《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2025年版)》第二十三条规定,加固项目验收合格材料或鉴定报告需报住建部门备案并上传至指定信息管理系统。投诉事项2:福建大艺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虚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依据:经核查公开招标公告及备案信息,福建大艺公司在2025年6月24日中标晋江市池店镇营边小学教学楼加固工程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资产总额为8196.9179万元,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型企业;而在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其资产总额却填报为4511.03万元,声称属于小型企业。在同一年度出具的两项声明函中记载的资产总额差距高达3685.8879万元,企业类型前后矛盾,明显属于虚假申报。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查,立成招标公司接受省第二高级技工学校的委托于2025年11月18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5年11月28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2025年12月4日组织竞争性磋商,并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为福建大艺公司;于 2025年12月30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公告及相应附件显示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为2025年12月30日。立成招标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收到投诉人煌佳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的质疑函,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煌佳公司因对成交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2025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煌佳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6年1月8日收到煌佳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符合投诉条件及投诉程序的投诉内容。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之“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第三条“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规定“……3.3.2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1)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综合评审总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供应商,其中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3)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商务部分针对“4、企业业绩 ”规定“供应商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的房屋建筑的加固工程施工项目业绩(日期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最后签署的日期为准),每提供一份业绩得1分,满分2分。注:供应商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公告的下载网页或网页截图并注明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加固后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有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针对“5、项目负责人业绩”规定“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的房屋建筑的加固工程施工项目业绩(日期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最后签署的日期为准),每提供一份业绩得1分,满分2分。注:供应商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公告的下载网页或网页截图并注明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加固后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由该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针对“6、满意度评价”规定“根据供应商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由供应商自身已完成的类似本次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业主满意度评价情况进行评分,每提供一份满意度评价证明材料(评价为满意或好或优或同等评价)的得1分,满分3分。须提供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公告的下载网页或网页截图并注明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满意度评价表,否则不得分。同一业主单位或其使用部门出具的满意度证明只计算一次。”福建大艺公司响应文件针对“4、企业业绩”和“5、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审因素均提供了:(1)“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支公司池园职场营业用房加固工程”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其中,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成交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均显示“项目经理”为“林某育”;(2)“福清市福人基督教堂结构加固工程(项目编号:QS[CS]2025-022 号)”采购项目的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其中,成交公告显示“采购人信息”为“名称:福清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交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均显示“项目负责人”为“林某育”。针对“6、满意度评价”评审因素提供了:(1)“永春农信联社苏坑信用社综合楼A栋工程(招标编号:JHZB[2024]061)”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其中,中标结果公告显示“招标人”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发电机房、配电房及仓库加固修缮工程”采购项目的中选结果公示、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中选通知书、《发电机房、配电房及仓库加固修缮工程合同》、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工程终验报告,其中,客户满意度调查表显示“建设单位”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3)“晋江市池店镇营边小学教学楼加固工程(招标编号:华源[2025]招第012号)”采购项目的成交公告、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表,其中,成交公告显示“招标人”为“晋江市池店镇营边小学”。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商务评分表(个人)》显示,竞争性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福建大艺公司针对上述评分项提交的响应材料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福清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于案件调查阶段向本机关复函确认,该委员会收到本机关协助调查材料后召开会议,认真听取福清福人基督教堂负责人关于此事件的说明,福清福人基督教堂负责人明确表明其场所没有结构加固工程项目,“福清市福人基督教堂结构加固工程”采购项目不是该会的采购项目。该委员会没有与福建大艺公司签订关于“福清市福人基督教堂结构加固工程 ”采购项目的施工合同,也没有在该加固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盖章。该委员会认真查看福建大艺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材料中出现的福清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公章与该委员会所使用的公章有差异。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案件调查阶段向本机关复函确认,经核实,“永春农信联社苏坑信用社综合楼A栋工程(招标编号:JHZB[2024]061)”采购项目为该社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项目真实有效,程序合法合规。福建大艺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中标结果公示、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内容均真实、准确。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于案件调查阶段向本机关复函确认,经该公司认真核查,“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发电机房、配电房及仓库加固修缮工程”采购项目系该公司的采购项目。经该公司核查,福建大艺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中选结果公示、中选通知书、《发电机房、配电房及仓库加固修缮工程合同》、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工程终验报告内容真实有效,均留存原件存档备查;但未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具体施工情况体现在终验报告上”。晋江市池店镇营边小学于案件调查阶段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晋江市池店镇营边小学教学楼加固工程(招标编号:华源[2025]招第012号)”采购项目是该校的采购项目,但没有实施加固。福建大艺公司响应文件内容部分存在不真实:(1)成交公告属实,中标(成交)通知书也属实。(2)因福建大艺公司认为晋江市池店镇营边小学的前期预算和图纸工程量误差较大,若按照预算和图纸施工,导致该项目无法完工,经协商,该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放弃该项目的中标。并发放弃中标声明函给晋江市池店镇营边小学,就没有施工加固。因此,不存在客户满意度调查表、施工合同、晋江市池店镇营边小学教学楼加固工程验收表的内容。本机关于案件调查阶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向该公司核查福建大艺公司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支公司池园职场营业用房加固工程”采购项目有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该公司回函。经本机关核查福建大艺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支公司池园职场营业用房加固工程”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网址链接,无法查询到相关中标结果公示网页。本机关认为,关于“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支公司池园职场营业用房加固工程”采购项目,本机关于案件调查阶段向上述采购项目采购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向该公司核查福建大艺公司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上述采购项目有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该公司回函。经本机关核查福建大艺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上述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网址链接,无法查询到相关中标结果公示网页。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上述采购项目有关佐证材料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关于“福清市福人基督教堂结构加固工程”采购项目,经上述采购项目所示采购人福清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复函确认,上述采购项目不是该委员会的采购项目。因此,福建大艺公司于响应文件中提供关于上述采购项目的有关佐证材料均与事实不符。关于“永春农信联社苏坑信用社综合楼 A 栋工程(招标编号: JHZB[2024]061)”采购项目,经上述采购项目所示采购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函确认,上述采购项目为该社的采购项目,福建大艺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中标结果公示、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内容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关于“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发电机房、配电房及仓库加固修缮工程”采购项目,经上述采购项目所示采购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复函确认,上述采购项目系该公司的采购项目,福建大艺公司于响应文件中提供关于上述采购项目的中选结果公示、中选通知书、《发电机房、配电房及仓库加固修缮工程合同》、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工程终验报告内容真实有效,但该项目未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因此,福建大艺公司于响应文件中提供关于上述采购项目的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与事实不符。关于“晋江市池店镇营边小学教学楼加固工程(招标编号:华源[2025]招第012号)”采购项目,经上述采购项目所示采购人晋江市池店镇营边小学复函确认,上述采购项目是该校的采购项目,福建大艺公司于响应文件中提供关于上述采购项目的成交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均属实,但福建大艺公司放弃中标,没有实施加固,不存在客户满意度调查表、施工合同、验收表的内容。因此,福建大艺公司于响应文件中提供关于上述采购项目的客户满意度调查表、施工合同、验收表与事实不符。综上,福建大艺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福清市福人基督教堂结构加固工程”采购项目的所有佐证材料、“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发电机房、配电房及仓库加固修缮工程”采购项目的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以及“晋江市池店镇营边小学教学楼加固工程(招标编号:华源[2025]招第012号)”采购项目的客户满意度调查表、施工合同、验收表均为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于质疑阶段并未针对投诉事项2相关投诉内容提出过质疑,投诉事项2提起投诉前未经依法质疑,且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福建大艺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福建大艺公司成交无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事项2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对福建大艺公司提供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另行处理。福建省财政厅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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