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6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6-02-02 18:31:16

一、项目编号:[350001]FJGC[GK]2025031二、项目名称:2026年春节部分官兵和优抚对象慰问品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深圳市骑士勋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9号华熠大厦A区1817号 被投诉人1: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中美大厦二十四层东单元 被投诉人2: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36号福建海峡人才大厦9-11层 相关供应商:福州兴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鼓屏路116-2号店面 四、基本情况投诉人深圳市骑士勋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勋章公司)因对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下简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委托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招标公司)组织开展的2026年春节部分官兵和优抚对象慰问品采购(项目编号:[350001]FJGC[GK]202503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中关于“2.业绩”与“3.满意度”的评分条款,通过要求提供“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成交)公告网页截图并注明网址”等特定形式要件,变相限定业绩来源必须为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平台交易)项目,排斥了以其他合法方式(市场直接销售合同等)获得业绩的供应商,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事实依据:构成变相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答复》声称条款“仅要求‘提供中标(成交)公告网页截图并注明网址’,并未要求项目需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交易”,此说法混淆了概念。在商业实践中,能够提供带有“中标公告”或官方“中标(成交)公告网页截图”的业绩,其来源几乎必然指向采用招标方式(尤其是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或特定公共交易平台项目。对于大量通过非招标方式(如谈判、询价)成交的合法业绩,或与企事业单位直接签订的商业销售合同,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中标公告”或官方公示网页。此要求实质上将无法提供此类特定公示凭证的合法业绩排除在评分之外,人为地、不合理地限制了业绩证明的合法形式。投诉事项2:两项评分均基于“类似货物类销售业绩”,本质考查内容重叠,叠加设置不合理地放大了特定业绩的得分权重,违反了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相匹配的原则。事实依据:评审因素设置重叠,权重分配不合理。“业绩”得分考查的是供应商过往类似项目的实施经验和数量,“满意度”得分考查的是供应商履行类似合同的质量和客户评价。二者虽有联系,但侧重点不同。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同一项目的不重复计算得分”,试图在形式上避免重复,但并未改变两项评分均强制要求以“中标公告”等为前提的核心要件。这使得供应商若无法提供符合该特定形式的业绩,则同时在“业绩”和“满意度”两项上失分,遭受双重打击。这种设置人为抬高了具备特定来源(即通过招标采购获得)业绩的供应商的得分,使评审因素未能精确、合理地反映不同来源的业绩所体现的供应商综合能力。同时此两项评分的设定涉及了“《福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的第19项内容: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可以量化的指标未量化”的不合理设置,存在排挤供应商情形。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条款“5.项目人员情况”中,要求提供“设计类或美工类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加分项。此项设置与本次“双肩背包定制采购供货”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履约能力关联性不强,属于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对不具备此类特定证书人员但实际具备设计能力的供应商的不合理排斥。事实依据:证书要求与项目核心需求错位。本次采购项目核心是“货物(双肩背包)的定制、生产与供货”,其成功关键首先在于供应商的生产制造能力、质量控制体系、供应链管理、物流配送及售后服务能力,其次才是基于采购人需求进行的产品款式、功能设计。产品设计方案的优劣,完全可以通过投标时提交的“技术方案”“设计图样”“样品”等进行直观评审和横向比较。“证书”不能等同于实际设计能力与项目匹配度。拥有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仅能证明持证人具备该领域的系统理论知识或通用技能,并不能直接证明其为本次采购项目设计的背包方案一定优于其他无证书但经验丰富的设计人员或团队。将特定证书设置为加分项,属于以与合同履行无直接必然联系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查,国诚招标公司接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委托于2025年12月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12月25日组织开评标,并于12月26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兴烨广告公司。代理机构国诚招标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收到投诉人骑士勋章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骑士勋章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一)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7.2条“评标标准 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商务评分项针对“2.业绩”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2022年01月0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由投标人所完成与本次采购项目相类似的货物类销售业绩情况,由评委进行评议并打分,每提供一份完整业绩的得1.5分,满分3分。注: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未同时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本项不得分。(本项评分与‘3、满意度’提供同一项目的不重复计算得分)”;针对“3.满意度”规定“根据投标人2022年01月0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由投标人所完成与本次采购项目相类似的货物类业绩获得的业主出具的客户满意度评价为优秀(‘好’、‘优’、‘满意’)等肯定性的满意度,每提供1份的得3分,满分3分。须同时提供中标(成交)公告网页截图并注明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验收证明或结算发票、业主满意度证明材料。以上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本项评分与‘2.业绩’提供同一项目的不重复计算得分)”。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三、商务要求”的第8项“质量要求”和第9项“供货要求”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供货、配送等提出具体要求。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确保采购的定制双肩包质量、数量和交付能力均能满足需求,以及避免选择只重价格而忽视服务的供应商是本次采购标的需切实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将“2.业绩”和“3.满意度”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是否具备实际操作经验和服务质量是否良好,筛选具备实际操作经验、能够有效完成定制化采购任务,以及诚信、执行能力强和客户关系管理较好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2.业绩”和“3.满意度”评审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均为“与本项目相类似的货物类销售业绩”相关材料,均未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亦未要求业绩类型及满意度情况评审项目仅限于政府采购项目,所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亦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特有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情形。“2.业绩”评审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包含“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是为考察供应商是否具备实际操作经验;“3.满意度”评审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包含“中标(成交)公告网页截图并注明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验收证明或结算发票、业主满意度证明材料”,是为考察供应商服务质量是否良好,以上两项评审因素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并不相同,考察内容也不相同。同时,“2.业绩”评审因素规定“(本项评分与‘3、满意度’提供同一项目的不重复计算得分)”,“3.满意度”评审因素规定“(本项评分与‘2.业绩’提供同一项目的不重复计算得分)”,不存在提供同一个项目相关业绩材料获得两次评审得分的情形。综上,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存在投诉人所述“考查内容重叠”“评审因素设置重叠”的情形。同时,“2.业绩”评审因素根据供应商提供佐证材料,评审标准细化、量化为提供“2022年01月0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由投标人所完成与本项目相类似的货物类销售业绩情况,由评委进行评议并打分,每提供一份完整业绩的得1.5分”;“3.满意度”评审因素根据供应商提供佐证材料,评审标准细化、量化为提供“2022年01月0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由投标人所完成与本项目相类似的货物类业绩获得的业主出具的客户满意度评价为优秀(‘好’、‘优’、‘满意’)等肯定性的满意度,每提供1份的得3分”。综上,“2.业绩”和“3.满意度”评审因素均已进行细化与量化,且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存在投诉人所述对“2.业绩”和“3.满意度”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投诉过程中,投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及依据证明其主张。另,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产品满足“2.业绩”和“3.满意度”两项评审因素的佐证材料。因此,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7.2条“评标标准 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商务评分项针对“5.项目人员情况”规定“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具有设计类或美工类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评委进行评分,每提供1个得3分,满分3分。注:提供‘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平台(https://jndj.osta.org.cn/)查询结果截图,还须提供相关人员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基金(至少包含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未完整提供的不得分。”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第6项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为双肩背包定制采购供货项目。现邀请潜在投标人依据采购人需求,围绕技术规格中涉及的隔层、隔栅、网套及拉链等部件进行设计。设计体现时尚简约、方便实用的特点,并满足防刮蹭、防水、防滑、耐用及便捷开合等功能要求。在面料选择、材质搭配、功能配置以及美观度与适用性的结合上,应全面考量,力求实现功能与美感的有机统一。”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根据采购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为双肩背包定制采购供货项目,要求投标人依据采购人需求,围绕技术规格中涉及的隔层、隔栅、网套及拉链、拉链等部件进行设计,能够体现时尚简约、方便实用的特点,并满足防刮蹭、防水、防滑、耐用及便捷开合等功能要求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5.项目人员情况”评审因素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具有设计类或美工类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为考察投标供应商拟投入人员是否具备专业技能和经验,筛选出能设计实现功能与美感有机统一的投标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及依据证明其主张。另,获得设计类或美工类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相关考试均未取消,持有相关等级证书的人员数量众多,无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该项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3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福建省财政厅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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