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3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6-01-09 10:56:45

一、项目编号:[350001]JJZB[CS]2025005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邮电学校美育中心大楼结构加固及装修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948(自贸试验区内)   被投诉人1:福建省邮电学校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李厝山60号   被投诉人2: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15号楼303单元   相关供应商: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4号第二、三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邮电学校(以下简称省邮电学校)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俊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邮电学校美育中心大楼结构加固及装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350001]JJZB[CS]2025005,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厦门辉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股股东为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资格。事实依据:厦门和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占比45%,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权占比30%,厦联发有限公司股权占比25%。经查询,厦门和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为樊友煌,但最大的股东为陈水,而陈水亦为厦门辉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实际2家公司均为陈水所有,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国有全资有限公司,股权占比30%,具有对厦门辉煌公司实际的控制、管理权,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厦门辉煌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其不符合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投诉事项2:厦门辉煌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同中标项目中提供的数据均不一致,提供虚假数据,谋求中标资格。事实依据:经查询,厦门辉煌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358人,营业收入为80429万元,资产总额为49331万元,但是在厦门公安镇海路出入境窗口修缮改造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364人,营业收入为80429.78万元,资产总额为49331.90万元,在厦门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市妇儿中心一、八、九楼等区域升级改造项目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为355人,两个项目开标日期仅相隔1天。该公司6月份、7月份参与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却为364人;10月份参与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为356人。其在公示网站中所显示2024年度从业人员为374人。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在各项目填写的数值应一致,该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一致,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无视事实,混淆概念,包庇造假供应商。事实依据:杰俊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称该公司提出成交供应商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其在其他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数据不一致,本次采购项目评审以成交供应商在本次采购项目的电子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数据为准,其他项目的数据与本次采购项目无关。杰俊招标公司未对该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进行核实,用其他项目数据与本次采购项目无关,评审小组根据提交的材料评审打发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杰俊招标公司接受省邮电学校的委托于2025年10月28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5年11月11日组织竞争性磋商,并于2025年11月12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为厦门辉煌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杰俊招标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收到投诉人熙菱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的质疑函,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熙菱公司因对成交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暂停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 采购邀请书”之“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针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采购包1:设置专门采购包 面向的企业规模:中小企业 预留形式:设置专门采购包 预留比例:100%”;“6.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6.2特定条件”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第1节“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表1、表2)”之“一、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1”第(2)项“特定资格条件”均针对“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规定“①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首次响应文件格式”中“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首次)”附件7“供应商提交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附件7-1-1“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提供格式内容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_(单位名称)_的_(项目名称)_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_(标的名称)_,属于_(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_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_(企业名称)_,从业人员_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_(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_;……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厦门辉煌公司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显示“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1.结构加固及外立面装修、屋面装修、室内装修、照明插座动力、消火栓喷淋工程等(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358人,营业收入为80429万元,资产总额为4933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资格审查表(个人)》《采购项目资格审查表(小组)》《评标报告》显示,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厦门辉煌公司资格性审查结果为通过。 湖里区科技和工信局向本机关复函确认,厦门辉煌公司系厦门市规模以上建筑企业。根据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该企业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80429.8万元,资产总计49303.2人,符合中型企业标准。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向本机关复函确认,1.厦门辉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水。2.厦门辉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厦其他任职情况:经查询该单位登记系统,厦门辉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在厦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存在企业共4户,分别厦门海峡两岸设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厦门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辉煌公司、厦门和翕投资有限公司。3.厦门辉煌公司股东情况:经查询该单位登记系统,厦门辉煌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为厦联发有限公司持股25%,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股30%,厦门和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5%。此外,厦门辉煌公司与其他企业管理关系非该单位登记备案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湖里区科技和工信局向本机关确认,厦门辉煌公司系建筑业行业中型企业。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建筑业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厦门辉煌公司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写的数值与湖里区科技和工信局的确认的数值虽不完全一致,但并未影响判断厦门辉煌公司所属行业企业划分类型,不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形。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向本机关确认,厦门辉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水,陈水同时担任法人的公司包括厦门海峡两岸设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厦门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和翕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包含厦门和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诉人主张“厦门和业投资有限公司最大的股东为陈水”,但公司股东并不当然等同于企业负责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厦门辉煌公司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根据厦门市场监管局向本机关确认,厦门辉煌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为厦联发有限公司持股25%,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股30%,厦门和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5%,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厦门辉煌公司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投诉人主张“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国有全资有限公司,具有对厦门辉煌公司实际的控制、管理权”,但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厦门辉煌公司形成实际控制、管理关系;且厦门市场监管局复函厦门辉煌公司与其他企业管理关系非该单位登记备案事项,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厦门辉煌公司与大企业存在直接管理关系。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厦门辉煌公司存在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的行为。因此,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投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是供应商提出投诉的理由而非投诉内容。投诉事项3属于针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的投诉内容,提起投诉前未经依法质疑,且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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