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104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5-12-29 19:34:45

一、项目编号:[350001]ZXFZ[GK]2025038 二、项目名称:2025年春节慰问部队物资采购(包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南博万市场营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长安投资区长盛路2#长天工业园A6幢三层厂房037室(自贸试验区内)     被投诉人1: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省直机关东湖大院1号楼1层   被投诉人2: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第14层A、C1单元   相关供应商:福州兴烨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鼓屏路116-2号店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南博万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博万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下简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招标公司)组织的2025年春节慰问部队物资采购(项目编号:[350001]ZXFZ[GK]2025038,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该公司怀疑检测公司与合同包1的中标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勾结行为,中标人并未提供真实样品送至检测公司进行真实检测,而检测公司也并未按照规定进行真实、有效的检测工作,而是为了应付投标流程,草率地出具了一份虚假的检测报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智信招标公司接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委托于2025年9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5年9月30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2025年10月16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5年10月21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中标供应商为福州兴烨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烨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智信招标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收到投诉人南博万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南博万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6.2条“符合性审查”第(6)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②本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形“采购包1”针对“技术符合性”规定“其他情形:……(2)对《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所投采购包以‘★’标示的内容有负偏离或未响应的……”。第7.2条“评标标准”中“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技术评分项针对“1.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情况1”和“2.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情况2”均规定“技术和服务要求中注有‘★’符号的要求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有出现负偏离或者未响应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注: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中若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的,投标人未提供佐证材料或提供佐证材料与投标人的响应内容不一致且可判定其不符合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均视为对应要求负偏离,若投标人自行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与投标人的响应承诺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负偏离)。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针对“采购包1:序号1:纯钛保温杯”规定“★12.杯体化学成分:符合国家标准GB/T3620.1-2016要求,内胆Fe(铁)%≤0.25,C(碳)%≤0.10,0(氧)%≤0.20;N(氮)%≤0.03,Ti(钛)%≥99.5。”“★13.硅橡胶件卫生指标:符合GB4806.11-2016标准,总迁移量10%乙醇mg/d㎡≤10,高锰酸钾消mg/kg≤10,耗量重金属(以Pb计)mg/kg≤1。”“★14.塑料件卫生指标:符合GB 4806.7-2023标准,总迁移量10%乙醇mg/d㎡≤10,高锰酸钾消mg/kg≤10,耗量重金属(以Pb计)mg/kg≤1。”“★15.内胆卫生指标:符合GB 4806.9-2023标准,As(砷)mg/kg≤0.002 ,Cd(镉)mg/kg≤0.01,Pb(铅)mg/kg≤0.01。”上述4项技术和服务要求均规定“【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验(测)报告复印件作为证明,报告中参数符合位置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加以标识方便查阅审核】”。 兴烨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对上述4项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投标响应,“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均注明“无偏离”;同时,兴烨公司针对上述4项技术和服务要求提供加盖有浙江瑞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易检测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产品名称为“纯钛保温杯”、报告编号为“RTS****8FD”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符合审查表(个人)》《采购项目符合审查表(小组)》《评标报告》均显示,评审专家均认为兴烨公司投标文件针对上述4项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响应情况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审查结果为通过。 本机关于案件调查阶段向瑞易检测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向该公司核查上述报告编号为“RTS****8FD”的《检测报告》是否为该公司向兴烨公司出具,以及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等事项。瑞易检测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确认“RTS****8FD检测报告内容真实有效,与出具报告版本内容一致”,同时提供了加盖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章的《二、批准浙江瑞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复印件。 本机关于案件调查阶段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向该单位核查上述报告编号为“RTS****8FD”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以及浙江瑞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出具上述《检测报告》的资质等事项。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向本机关复函确认,该单位指派属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并函复核查情况:报告编号为“RST****8FD”检测报告,经现场核查确认是瑞易检测公司出具,共涉及3个检测部位,分别为钛内胆5个检测项目、硅胶圈4个检测项目、透明Tritan内盖4个检测项目,总计13个检测项目。其中,钛内胆4个检测项目、硅胶圈4个检测项目、透明Tritan内盖4个检测项目共12个检测项目由瑞易检测公司负责检测,钛内胆“钛材料鉴定”1个检测项目由瑞易检测公司分包给无锡商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分包检测报告编号为“BTT****02C”。经核查,瑞易检测公司具备所负责检测的12个项目相关资质能力,现场检查12个检测项目相关记录未发现违法行为。钛内胆“钛材料鉴定”项目由无锡商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检测,因该机构不在该单位辖区,无法开展现场核查。 本机关认为,兴烨公司针对上述4项技术和服务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加盖有瑞易检测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产品名称为“纯钛保温杯”、报告编号为“RTS****8FD”的《检测报告》。瑞易检测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确认“RTS****8FD检测报告内容真实有效,与出具报告版本内容一致”。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报告编号为“RST****8FD”检测报告共13个检测项目,其中12个检测项目由瑞易检测公司负责检测,该公司具备所负责检测的12个项目相关资质能力,相关记录未发现违法行为;瑞易检测公司分包出去的钛内胆“钛材料鉴定”项目检测机构不在该单位辖区,无法开展现场核查。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中标人提交的检测报告系伪造的虚假材料”。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投诉人主张“该公司怀疑检测公司与合同包1的中标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勾结行为”和“中标人并未提供真实样品送至检测公司进行真实检测,而检测公司也并未按照规定进行真实、有效的检测工作,而是为了应付投标流程,草率地出具了一份虚假的检测报告”,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同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财政部门并非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过程等日常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监督管理权限。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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