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001]HGZB[GK]2025004
二、项目名称:体育运动辅助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御餮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口大道与庆丰街交叉口东50米路南MOCO新世界D栋工商联大厦1023
被投诉人1:福建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151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华冠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2号华润万象城(三期)S10#楼10层01、02、03办公、S11#楼13层05、06办公
相关供应商:重庆蜀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5号13-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御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御餮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华冠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招标公司)组织的体育运动辅助设备(项目编号:[350001]HGZB[GK]2025004,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8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对2025年7月3日发布的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重庆蜀明公司中标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华冠招标公司接受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的委托于2025年6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5年7月2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5年7月3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重庆蜀明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华冠招标公司于2025年7月9日收到投诉人河南御餮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河南御餮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8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
本机关认为:
(1)针对客观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
一是关于价格评审项,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河南御餮公司和其他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报价情况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情况,进行相应价格扣除及评分,给予河南御餮公司投标报价评审得分为30分,并无不妥。
二是关于“1.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审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对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涉及‘≥或>’、‘≤或<’及某个区间值范围内的内容,投标响应应填写具体的数值,但技术指标只能以范围作响应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对河南御餮公司投标文件针对【评审项7】和【评审项8】技术要求的“投标响应”填写内容进行评审,认定河南御餮公司“评审项7、8未按评审要求1.2要求进行响应”,并扣除相应评审分值,并无不妥。
三是关于“1.业绩”评审项,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标的名称“可穿戴式电子肌肉训练系统”和“频闪眼镜”以及“1.业绩”评审项要求提供“同类项目”业绩情况的规定,结合河南御餮公司提供的显示产品名称分别包含“小型试验磨粉机、旋风磨、全自动粉质仪、近红外谷物分析仪、面筋测定仪、光照培养箱、土壤干燥箱、电热鼓风干燥箱、鼓风干燥箱、恒温恒湿培养箱、光照培养箱”“测序试剂、建库试剂、标签试剂、质控试剂”“全数字化便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的业绩材料响应情况进行评审,认定河南御餮公司“提供的业绩与招标文件需求项目不属同类型”,未给予相应评审得分,并无不妥。
四是关于“2.质保期”评审项,本次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根据投标人对所投产品质量保修期的承诺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延长一年的得0.5分,满分1分。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不得分。”和“质量保证期:中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提供两年的原厂保修期(如原厂对产品提供超过两年的保修期则按原厂的保修期计算),软件程序3年免费使用期,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以及河南御餮公司投标文件《质保期承诺》承诺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认定河南御餮公司“2.质保期”评审项不得分,并无不妥。
(2)针对主观评审因素:
关于“2.供货、配送计划”“培训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评审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2.供货、配送计划”等评审项的规定和河南御餮公司投标文件《供货、配送计划》《培训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的响应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内进行评审,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结果合法有效。
经本机关核查本次采购项目评审过程材料,未发现存在评标委员会对河南御餮公司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供应商评审分值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内,未发现存在畸高畸低等评分异常情形。经本机关核查本次采购项目评审过程录音录像,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等违法违规情形。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9月12日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84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5-09-12 16: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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