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85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5-09-19 16:51:01

一、项目编号:[350001]JK[GK]2025003 二、项目名称:新所会堂设备及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鑫齐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43号楼一层北区   被投诉人1:福建省泉州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清路20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健坤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34层01室东面-1   相关供应商:福建省侨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北侧裕达小区B幢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鑫齐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齐治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泉州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泉州司法戒毒所)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健坤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坤招标公司)组织的新所会堂设备及改造项目(项目编号:[350001]JK[GK]202500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侨乡公司的千兆交换机不符合《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求,不得接入公用电信设备使用和在国内销售。侨乡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千兆交换机检测报告功能参数为虚假信息,且涉嫌冒用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进网许可证编号或型号,属于虚假应标,中标无效。投诉事项2:侨乡公司提供千兆交换机、监控摄像机、数字录像机、智能门禁终端检测报告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经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其功能参数不符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上的相关要求,检测报告存在虚假。且其所投产品制造商不具备以上设备生产资质和能力,涉嫌提供假冒伪劣品,属于虚假应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健坤招标公司接受泉州司法戒毒所的委托于2025年6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5年7月2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同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侨乡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健坤招标公司于2025年7月3日收到投诉人鑫齐治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鑫齐治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鑫齐治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收到鑫齐治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经采购人泉州司法戒毒所确认,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的“千兆交换机”仅用于内部网络。同时,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投标供应商需要针对拟采购标的“千兆交换机”提供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相关佐证材料。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协助调查单位中国信通院的回函。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的“千兆交换机”属于必须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即必须获得进网许可证方能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的电信设备。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答复确认,侨乡公司投标产品“三层交换机(品牌:ZMPCPA/真成至美,规格型号:RG-S5300-24GT2SFP2XS-P-E)”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是否由广州真成公司生产直接向企业核实或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根据广州真诚公司答复确认,该公司为上述三层交换机的制造商。 广东真成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称,侨乡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报告编号为“WT250612017”的《检测报告》内容与该公司收到的东莞弘诺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一致。东莞弘诺检测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报告编号为“WT250612017”的产品检测报告为该公司出具,但该公司未对上述报告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同时,东莞弘诺检测公司官方网站可查询到上述报告的“证书号/报告号、申请人及地址、制造商及地址、产品名称及型号、证书/报告类型、发行日期”等基础信息且该信息与侨乡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上述《检测报告》显示的对应信息一致,但无法查询到具体检测项目内容。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据该单位向东莞弘诺检测公司查证,东莞弘诺检测公司判定侨乡公司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上述检验报告并非由该公司出具,但该内容与东莞弘诺检测公司向本机关作出的复函中“报告编号为‘WT250612017’产品检测报告是该公司出具的报告”的内容及东莞弘诺检测公司官网存在报告编号“WT250612017”的查询结果的事实存在出入。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上述检测报告客观实际上是否由东莞弘诺检测公司出具以及报告具体内容是否真实。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上述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材料。 投诉人依据未查询到侨乡公司上述投标产品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相关信息,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广州真成公司主要的《产品展示》、《解决方案》等部分内容,未涉及交换机设备生产制造,便认为侨乡公司无生产网络交换机的相关资质,主张侨乡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千兆交换机检测报告功能参数为虚假信息,冒用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进网许可证编号或型号,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答复确认,侨乡公司投标产品“千兆交换机(规格型号:ZMPCPA/真成至美、RG-S5300-24GT2SFP2XS-P-E)”“监控摄像机(规格型号:DS-2CD714FCN)”“数字录像机(规格型号:DS-8832N-A8)”“智能门禁终端(规格型号:DS-K1T673M)”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是否由广州真成公司生产直接向企业核实或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根据广州真成公司答复确认,该公司为上述四款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投诉人以其他品牌具有相同型号的查询结果主张中标产品非广州真成公司产品缺乏事实依据。 侨乡公司针对【评审项159】【评审项277】【评审项290】【评审项292】【评审项306】提供报告编号分别为“WT250612017”“WT250411025”“WT250610009”“WT250411024”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用于响应上述评审项的内容均位于“样品和试验描述”项下“样品基本信息说明”部分而非“检测报告”项下,且未记录如尾页“注意事项”所示“‘P’表示‘检测通过’”等通过检测的相关内容,即侨乡公司提供的上述《检测报告》无法证明相应投标产品具备上述评审项规定的技术参数内容并通过检测,结合采购人的相关答复内容,侨乡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上述《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评审项规定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参数具有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指获得CMA或CNAS认可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验)报告复印件。【注: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带有CMA或CNAS标识,否则应另行提供检测机构具备CMA或CNAS认可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要求,不应取得上述评审项相应分值。 广东真成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称,侨乡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报告编号为“WT250411025”“WT250610009”“WT250411024”的《检测报告》内容与该公司收到的东莞弘诺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一致。东莞弘诺检测公司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报告编号为“WT250411025”“WT250610009”“WT250411024”的产品检测报告为该公司出具,但该公司未对上述报告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同时,东莞弘诺检测公司官方网站可查询到上述报告“证书号/报告号、申请人及地址、制造商及地址、产品名称及型号、证书/报告类型、发行日期”等基础信息且该信息与侨乡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上述《检测报告》显示的对应信息一致,但无法查询到具体检测项目内容。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据该单位向东莞弘诺检测公司查证,东莞弘诺检测公司判定侨乡公司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上述检测报告并非由该公司出具,但该局转来东莞弘诺检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内容与东莞弘诺检测公司向本机关作出的复函中内容及该公司官网存在报告编号“WT250411025”“WT250610009”“WT250411024”的查询结果的事实存在出入。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上述检测报告客观实际上是否由东莞弘诺检测公司出具以及报告具体内容是否真实。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上述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材料。 因此,投诉事项2中关于千兆交换机、监控摄像机、NVR录像机、控制室综门禁系统“功能参数不符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上的相关要求”的投诉内容成立,其余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经核实,侨乡公司的综合得分扣除【评审项159】【评审项277】【评审项290】【评审项292】【评审项306】相应分值后,不再是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部分投诉内容成立,成立的投诉内容影响采购结果,因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本次采购项目无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内容与东莞弘诺检测公司回函内容存在出入的情形,本机关将另行进一步调查。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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