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5051
二、项目名称:福建农林大学金山校区2025-2028年度物业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省福州市十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石边路52号金山碧水三期夏沁苑16#楼1层03店面
被投诉人1:福建农林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
相关供应商: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015号丹田广场四楼4-19区域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省福州市十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安企业服务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农林大学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农林大学金山校区2025-2028年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505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款7.2评分技术项第16项项目经理,要求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要求过高,与采购需求不符合。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款7.2评分技术项第20项:工程(维修)主管,要求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二级(含)以上市政公用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建造师资格证书,证书要求过高与采购需求不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福建农林大学的委托,于2025年8月8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5年9月1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丹田物业管理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十安企业服务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向福建农林大学提出质疑,福建农林大学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质疑答复。十安企业服务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8月27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福建农林大学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岗位要求为熟悉消防设施操控,职责为配合采购人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本次采购项目服务区域为福建农林大学仓山校区,涉及建筑楼宇内的消防设施的维护、配合学校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作为主要管理人员的项目经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可以有效地做好消防安全防护,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另,根据《福州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才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安办〔2024〕第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鼓励高等院校聘用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参与单位消防工作。高等院校应至少配备2名一级消防安全管理人才,一级消防安全管理人才应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因此,招标文件设置技术参数“16.项目经理”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是为了满足学校的实际物业服务需求,并响应了上述地方性法律规定以及《指导意见》精神,上述招标条件的设置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投诉人主张“设置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证可满足采购要求了,无需设置大大高于采购需求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福建农林大学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工程(维修)主管的职责为配合学校做好校园修缮和校园公共设施(如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给排水系统、园林绿化等)的运行维护工作。岗位要求为具有电气类专业技能和水平,具有电梯及其他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技能,具有各类建筑机电配套设施维护及高压电、低压电作业等特种作业操作技能。本次采购项目服务区域为福建农林大学仓山校区,涉及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给排水系统、园林绿化等校园公共设施维护,如楼内日常维修疏通下水管道,化粪池及污水管网、污水提升泵站等管理工作。市政公用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建造师资格证书是相关工程领域的权威资质,作为工程(维修)主管人员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可以有效地辅助监督校区内水电维修的施工,监督施工中的安全防护,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因此,招标文件设置“20.工程(维修)主管”技术参数要求拟派工程(维修)主管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二级(含)以上市政公用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建造师资格证书是为了满足学校的实际物业服务需求,上述招标条件的设置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投诉人主张“证书要求过高与采购需求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10日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88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5-10-10 14: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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