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5051
二、项目名称:福建农林大学金山校区2025-2028年度物业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百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438号双丰大厦406单元
被投诉人1:福建农林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
相关供应商: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015号丹田广场四楼4-19区域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百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物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农林大学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农林大学金山校区2025-2028年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505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丹田物业管理公司针对技术项“16.项目经理”“17.绿化主管”“18.外环境主管”“19.楼宇主管”“20.工程(维修)主管”“21.会务主管”提供的拟派驻本次采购项目的相关人员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存在重复参保的情形。丹田物业管理公司利用社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除外)系统尚未实现全国实时联网、可重复参保的漏洞,为其拟派驻本次采购项目的相关人员重复参保的行为,属于不诚信、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2:丹田物业管理公司针对技术项“16.项目经理”“17.绿化主管”“18.外环境主管”“19.楼宇主管”“20.工程(维修)主管”提供的职称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福建农林大学的委托,于2025年8月8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5年9月1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丹田物业管理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投诉人百川物业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质疑答复。百川物业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复函内容,重复参保系指同一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存在两地及以上的养老保险关系且重复缴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等文件规定,若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遵循“先转后清”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限制劳动者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现实中确有同一劳动者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多家用人单位同时为同一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从而形成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因此,同一人员在多家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情形客观存在,投诉人以中标供应商“为其拟派驻本次采购项目的相关人员重复参保”为由主张“属于不诚信、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依据。经本机关组织现场核验,中标供应商到场登录相关部门官方网站的查询结果内容,与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黎*等6名拟派驻人员社保缴纳信息未发现存在矛盾。综上,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丹田物业管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驻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存在通过变造、改造、伪造等手段使内容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相符的情形。因此,投诉人主张丹田物业管理公司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丹田物业管理公司针对技术项“16.项目经理”“17.绿化主管”“18.外环境主管”“19.楼宇主管”“20.工程(维修)主管”提交了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应职称证书进行响应。评标委员会针对上述技术项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一致认定丹田物业管理公司针对上述项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给予丹田物业管理公司相应得分。经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确认,中标供应商针对技术项“16.项目经理”提供的重庆市高级职称证书系该单位审批颁发,所示内容属实;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中标供应商针对技术项“20.工程(维修)主管”提供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书所示内容属实。另,本机关通过“黑龙江人社”微信公众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及“江苏智慧人社”应用程序等渠道查询,未发现丹田物业管理公司针对技术项“17.绿化主管”“18.外环境主管”“19.楼宇主管”所提供的职称证书相关信息与查询结果存在不一致情形。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投诉人所主张“丹田物业管理公司针对技术项‘16.项目经理’‘17.绿化主管’‘18.外环境主管’‘19.楼宇主管’‘20.工程(维修)主管’提供的职称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5日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92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5-11-05 0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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