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001]FJGC[GK]2023062
二、项目名称:实验室安全风险预警及处置信息化建设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福建师范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
当事人2: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中美大厦二十四层东单元
当事人3:福建通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中央第五街1号楼3122单元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两份举报,称福建通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保公司)在实验室安全风险预警及处置信息化建设设备(项目编号:[350001]FJGC[GK]202306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提交的中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测试公司)出具的涉及产品名称为热成像筒型摄像机、网络硬盘录像机、智能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的四份检验报告存在造假、篡改等情形,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据此,本机关依法对本次采购项目启动监督检查,并合并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国诚招标公司接受福建师范大学的委托,于2024年1月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1月31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通保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于2024年3月1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
本机关认为,通保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加盖“中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四份检验报告,经浙江大华公司回函确认,系其向通保公司提供用于本次投标,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造假、篡改的情形。通保公司为证明四份检验报告确系中检测试公司出具的,提供了其于2024年3月5日在中检测试公司官网(http://report.ctic-lab.com/certificate/web/check.html)查询到报告编号为CTICX58245636012243FBR的检验报告的结果截图,并提供了浙江大华公司委托中检测试公司出具的其他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CTICX01245636011841FBR)的官网查询结果截图以及中闽鉴定所出具的以此份检测报告为样本、以四份检验报告为检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结论为“检材1至检材4中‘中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是出自同一枚印章”。针对通保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报告编号为CTICX01245636011841FBR的官网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材料,中闽鉴定所回函确认,《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其依据相关鉴定技术规范标准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内容及意见属实;浙江大华公司亦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函确认,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CTICX01245636011841FBR)为该公司委托中检测试公司出具,且目前在中检测试公司官网仍可查询,并邮寄了该份报告的盖章件。另,中检测试公司在两次收到本机关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后,均拒不回函说明相关事项,同时考虑到该公司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于2024年1月17日、2024年8月19日分别受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及龙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因此,龙岗监管局于2024年7月10日回函所附的中检测试公司出具的《反馈函》,真实性有待进一步确认。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通保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提供的四份检验报告属于虚假材料。但,根据龙岗监管局于2024年12月3日出具的回函可知,中检测试公司未取得四份检验报告中GB16796-2009、GB20815-2006、GB/T39680-2020、GB/T21050-2007、YD/T1141-2007、YD/T1628-2007、YD/T2044-2009、YD/T1287-2013标准检测能力,因此,四份检验报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得分。经核算,扣减相应分数后,通保公司的评标总得分不是最高,影响了中标结果。综上,关于通保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举报事项不成立,关于通保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的举报事项成立。
鉴于通保公司提供不具有合法性的检验报告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且影响采购公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次采购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废标。由于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