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001]DG[GK]2024009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广告监测平台(含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监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子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写字楼18层07室
被投诉人1:福建电广创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128号福建省广播电视中心B楼19层1902室
被投诉人2: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47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子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境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电广创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广创投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广告监测平台(含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监测)(项目编号:[350001]DG[GK]2024009,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未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诉事项2:商务评分项“第3条、第4条、第6条、第7条”仅有奇虎公司能全部符合本项目此些评分要求,商务评分项指向性明显,其余潜在供应商因或多或少的失分而无法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明显是为该公司定制评分,为了排除其余供应商参与投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严重妨碍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落实。投诉事项4:商务评分项“第8条、第9条、第10条”本项目作为服务项目,其本质上是一个应用性的项目,其本质在于应用,而非强调发明、创新、技术,并不是一个对技术功能有特别高要求的项目,无需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诸多专利证书。招标文件中将过多的专利证书作为评分标准并且设置过高的分值占比,导致过多的强调本项目在技术层面的作用,降低了本项目其应用、服务的本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电广创投招标公司接受省市场监管局的委托,于2024年8月7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4年8月27日发布标前更正公告,于2024年9月12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奇虎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子境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向电广创投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电广创投招标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子境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子境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投诉人发出补正告知书。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发函要求投诉人子境公司补正材料,10月29日子境公司答复本机关不进行答复和补正材料,共计耗时6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该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意见,本次采购项目需要投标人具备专业的数据采集、识别、存储等综合能力,以确保能够及时且全面地获取到满足采购需求的广告数据。为了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不影响全省监测数据的统一汇总和综合运用等采购目标的实现,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所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给予其报价15%的扣除。投诉人主张“本项目未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未提供本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采购人针对本次采购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意见,互联网广告监测服务的技术要求涉及系统安全要求,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系统具有抵御和防范大规模、较强恶意攻击、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计算机病毒和恶意代码危害的能力;具有检测、发现、报警、记录入侵行为的能力;具有对安全事件进行响应处置,并能够追踪安全责任的能力等,系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即招标文件商务项“3.信息系统安全运维能力”“4.数据安全服务能力”“6.信息安全应急处理能力”“7.信息系统安全集成能力”的设定,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同时,采购人提供的3份《招标文件评审意见表》显示,采购人已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倾向性与排他性等审查论证,审查专家一致认定该四项评分项的设定无明显的倾向性与排他性。投诉人主张“仅有北京奇虎能全部符合本项目此些评分要求,商务评分项指向性明显”,但提供的奇虎公司具有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一级)证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另,采购人针对该四项评分项提供了三家以上供应商同时满足要求的佐证材料。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该四项评分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4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意见,互联网广告监测服务的技术要求涉及数据采集、识别、存储能力,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专业的、先进的数据采集、识别和存储能力,确保广告数据采集工作的全面性和精确性;确保对广告内容的监控既全面又精准;确保数据存储的安全性、效率和灵活性,保证项目质量及正常及时交付。即招标文件商务项“8.数据采集能力”“9.数据识别能力”“10.数据存储能力”的设定,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同时,采购人提供的3份《招标文件评审意见表》显示,采购人已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倾向性与排他性等审查论证,审查专家一致认定该三项评分项的设定无明显的倾向性与排他性。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中将过多的专利证书作为评分标准并且设置过高的分值占比,导致过多的强调本项目在技术层面的作用,降低了本项目其应用、服务的本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未提供相关专利证书的设置存在不合理的证据材料。另,采购人针对该三项评分项提供了三家以上供应商同时满足要求的佐证材料。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该三项评分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2、4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