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4年第50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4-10-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4038

二、项目名称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台江路(原台江东路南侧)33号乐新楼6.1层04库房

 

被投诉人1: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116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新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柳桥巷10号陆庄庭苑小区2号楼1层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4038,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商务项(F3×A3)-2.认证体系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39604-2020),且认证范围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每项认证得1分,满分3分。须提供有效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nca.gov.cn)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https://www.cnas.org.cn)网站查询所提供证书的有效性。若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中信息与所查询的信息不一致的,本项不得分。”该公司认为,中标单位新都公司提供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SA8000:2014)”与《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39604-2020)”存在严重不符,该评分项不应得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于2024年7月10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4年7月31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4年8月1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新都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海纳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提出质疑,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于2024年8月15日向海纳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海纳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人的答复意见,商务项“2.认证体系2”系要求对供应商是否具有有效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39604-2020)”等证书进行评审,且其中“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39604-2020)”明确仅限于标准号为“GB/T 39604-2020”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新都公司针对前述评审因素提供了证书编号为50022SA0005R0M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SA8000:2014)及相关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等证明材料进行响应。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及协助答复质疑、投诉阶段均认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2014)国际标准与国家标准(GB/T 39604-2020)两个体系可通用等同”。根据《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程度代号为IDT。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应当在封面标明和前言中叙述该国际标准的编号、名称和采用程度;在标准中引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应当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标明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和采用程度,标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给出国际标准名称。同时在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经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未发现《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号为GB/T 39604-2020)存在上述规定的我国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内容或标注。在此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未能说明上述两项标准在规定的具体标准内容、执行要求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或相似性,仅以两项标准“均是为了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为核心”“(SA8000:2014)作为一个国际公认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其要求在多个方面均高于国家标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2014)适用范围更广,它适用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及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2014)中规定的“应当遵守当地、国家及所有其他适用性法律、通用行业标准、组织签署的其他规章以及本标准。当国家及其他适用法律、行业标准、组织签署的其他规章以及本标准针对相同议题,应当采用其中对工人最为有利的条款”为由认定“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SA8000:2014),该国际标准能够覆盖国家标准(GB/T 39604-2020)的要求”,进而认定国际标准(SA8000:2014)与国家标准(GB/T 39604-2020)两个体系可“通用等同”依据不足。新都公司主张国际标准(SA8000:2014)与国家标准(GB/T 39604-2020)的认证目标及核心相同,两个体系可“通用等同”,并提供其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SA8000:2014)签发机构远卓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的书面说明,但新都公司及远卓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亦均未就上述两项标准在规定的具体标准内容、执行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或相似性进行说明,不足以证明国际标准(SA8000:2014)与国家标准(GB/T 39604-2020)两个体系可“通用等同”。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国际标准(SA8000:2014)与国家标准(GB/T 39604-2020)两个体系可“通用等同”。另,采购人亦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规定,确认新都公司提供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准(SA8000:2014)非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不符合商务项“2.体系认证 2”的规定。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2014)国际标准与国家标准(GB/T 39604-2020)两个体系可通用等同”,并据此判定新都公司提供的证书编号为50022SA0005R0M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SA8000:2014)符合商务项“2.认证体系2”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事项成立。扣除投诉事项所涉证书对应的得分后,新都公司不是得分最高的供应商,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

鉴于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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