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001]FJXFZB[GK]2024021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24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政府西院办公楼109-115室
被投诉人1: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38号
被投诉人2:福建信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466-3号大自然文化创意园5号楼4层
相关供应商:福建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门高峰南巷50号5号楼四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百利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信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24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350001]FJXFZB[GK]202402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2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北京兴百利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北京兴百利公司经补正后,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9月24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并于当日正式受理。有效投诉事项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2中标供应商福建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针对“序号16 紫外烟气分析仪”的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评标项92】【评标项98】【评标项100】【评标项101】,涉嫌虚假应标;针对“序号13 水土中挥发性有机物前处理及真空处理系统”属于国外进口品牌,涉嫌用进口设备冒充国产设备进行投标,以及捏造型号虚假应标。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投诉人北京兴百利公司提交的撤回对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2投诉的书面申请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终止本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程序。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