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350001]HK[GK]2024002
二、项目名称:2024年购置红十字应急救护一体机、AED机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乐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23号航空大厦12层C座、F座
被投诉人1: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建筑设计创意园B区401
被投诉人2:福建省红十字会
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99号外经贸广场三层
相关供应商:福建省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宅路142号3号楼4层404、405单元(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宅路142号21号楼10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乐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乐达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省红十字会)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招标公司)组织的2024年购置红十字应急救护一体机、AED机(项目编号:[350001]HK[GK]202400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省医疗器械公司提供货物的制造商深圳市科瑞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康公司)系大型企业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北京)公司】的下属企业,双方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省医疗器械公司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认定投标人福州乐达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有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恒康招标公司接受省红十字会的委托,于2024年6月28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7月19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省医疗器械公司。恒康招标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投诉人福州乐达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福州乐达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定,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在货物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可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次采购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红十字应急救护一体机AED机”。中标供应商省医疗器械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为科瑞康公司。经协助调查单位南山市场监管局向本机关复函确认,科瑞康公司股东仅为深圳乐科公司和上海乐普云公司,分别占股80%和20%。因此,科瑞康公司与乐普(北京)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控股关系,不属于前述规定中限制科瑞康公司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投诉人福州乐达公司主张科瑞康公司与乐普(北京)公司“双方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并据此证明“供应商福建省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声明内容不真实,存在虚假陈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科瑞康公司本身不属于中小企业或科瑞康公司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亦无法证明省医疗器械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内容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专家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8.4条明确规定“投标人须针对本项单独承诺,否则将被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件或要求”。福州乐达公司投标文件中没有针对上述第8.4条规定提供单独承诺的材料。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认定福州乐达公司未按招标文件符合性规定针对上述第8.4条规定单独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要求,并无不妥。福州乐达公司在获取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后亦未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过质疑。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