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实践中因主观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专家倾向性评审而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的问题,省财政厅日前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特别是明确主观评审因素分差不超过3分,从源头上控制评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主观因素指的是评标人或评审人的评价易受其主观意志控制或影响的因素,具有灵活性大、主观参与度高的特点。主观评审因素分差不超过3分,是指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时,所有主观评审因素完全满足与部分满足等次间的分差总计不得超过3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值配置,只要控制主观分差总计不超过3分即可。实行分差总量控制,可有效防范评审专家通过主观分操纵中标结果,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
《通知》还进一步细化评审因素设置具体要求,包括降低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占比,合理划分等次,评分标准应尽可能客观且可量化、细化。同时明确,自2024年9月1日起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采购文件。
举个例子
如上所示,某单位采购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共设置3个主观评审因素,总分8分;每个主观评审因素各按照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量化为完全满足、大部分满足、小部分满足和不满足4个等次,分值设置分别为:
所有主观评审因素完全满足与小部分满足等次间的分差总计=(3+2+3)-(2+1.5+1.5)=3分,符合《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