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4年第13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4-02-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3055-1

二、项目名称翔安监狱钢制家具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闽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葛岭镇东星村过圳48号15#楼-1、15#楼-2

 

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翔安监狱

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北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闽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昊金属制品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被投诉人2福建省翔安监狱(以下简称翔安监狱)委托组织的翔安监狱钢制家具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3055-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在评价和审查样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未按照招标文件有关样品规定进行评审,就作出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结论,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翔安监狱的委托,于2023年11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1月14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招标文件部分内容,12月4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3年12月5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华致家具公司。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12月11日收到投诉人闽昊金属制品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提交的质疑函,并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闽昊金属制品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对随机编号后的投标样品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结果合法有效。另,投诉人闽昊金属制品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该公司提供的样品长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仅依据其主观判断,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有关样品规定进行评审,就作出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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