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4年第19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4-03-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001]ZHCG[GK]2023004

二、项目名称2024年春节部分官兵和优抚对象慰问品和《光荣之家》年画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万融富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期S6#楼(含S6-1#楼)17层17办公

 

被投诉人1: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55号旧办公大楼6#三层

 

被投诉人2: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省直机关东湖大院1号楼1层

 

相关供应商:福州兴烨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鼓屏路116-2号店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万融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融富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下简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工程咨询公司)组织的2024年春节部分官兵和优抚对象慰问品和《光荣之家》年画采购(项目编号:[350001]ZHCG[GK]2023004,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中标人兴烨广告公司非产品制造商,其经营范围不包含工业用品/金属品制造,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自称为产品制造商,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依然非法认定其为中小企业导致其中标,严重侵害所有采购包1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无任何行政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兴烨广告公司承诺是产品的制造商,属于虚假承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正华工程咨询公司接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委托,于2023年12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3年12月15日和2023年12月23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招标文件部分内容;2023年12月29日组织开评标,于2024年1月2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中标供应商为兴烨广告公司;并于2024年1月17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正华工程咨询公司2024年1月11日收到投诉人万融富通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中标结果提交的质疑函,并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万融富通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事项2投诉前未经依法质疑,本机关不予受理,并对投诉事项1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1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专家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生产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的行政审批许可有关材料,经向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确认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保温饭盒套装(包含焖烧杯、饭盒、手提保温袋)不在现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认定兴烨广告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该公司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未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妥。投诉人主张兴烨广告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工业用品/金属品制造”“无任何行政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承诺该公司为所投产品制造商属于“虚假承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独立评审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按照兴烨广告公司针对“满意度调查”提交材料的响应情况,在评分项设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区间进行评审打分,评审意见合法有效。同时经查看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投诉人仅以自己核查不到相关材料,便认为兴烨广告公司“并无生产设备的能力,并无相关生产经验”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7.2条“评标标准 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生产设备情况”规定的内容及“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针对“ 合同包一:其他装具 慰问品印字保温饭盒套装。”第3.3条规定的内容可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定制产品,投诉人主观认为“采购人本次采购的商品应是市场上已生产完成、流通、注册产品信息的类似商品”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商品上使用条码、商标等作出强制性规定,投诉人认为“经该公司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核查,兴烨广告公司并无相关商品条形码注册、商标注册、经销品牌情况,也无生产商品条形码的能力,侧面证实兴烨广告公司非生产制造商”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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