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政府采购保证金托管意向银行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18-09-27 00:00:00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方便政府采购当事人办理保证金收付等业务,拟在原公开竞争确定的三家保证金托管银行的基础上,再次公开征集选择部分保证金托管银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本次征集的保证金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金融许可证件;

(三)在全省五个(含)以上的设区市(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设有经营机构或网点;

(四)具备满足《福建省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要求的信息技术能力。

二、征集方式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请于2018年10月11日下班前将纸质意向书现场递交至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办,逾期递交将不再列入本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选择范围。意向书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省内一级分行(同等级别)盖章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银行基本情况及参与意愿;

(二)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服务网点设立情况及服务范围;

(三)具备与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对接,通过系统实现保证金托管的能力;

(四)愿意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证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并承担政策不确性风险及业务风险的承诺。

省财政厅将根据参与情况研究确定本次保证金托管银行的新增家数及选择方案,后续事项及要求、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征集的对象需在全省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仅在特定区域开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有新增需要的地市财政部门联系,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购〔2016〕69号)有关程序办理。

(二)首批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三家保证金托管银行无需参与本次征集活动。

(三)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好内部统筹协调工作,一家法人金融机构只能递交一份意向书,金融机构内部部门重复递交的,以最先收到的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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