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优先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事项作出新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省内各级采购人、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通知》要求,2021年1月1日起发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均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编制。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中采购文件范本有关内容也将进行修订,与《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