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办收到多家供应商反映,对《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争议。
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开、透明、诚信等原则,更好地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价格扣除的货物是指只由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只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2、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货物项目的,必须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标明具体哪些货物是其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是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仅有标明部分的货物才能启动价格扣除。为增强可操作性,建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可制造的货物单独分包。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认真审阅招标文件,诚实响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哪些货物是由本单位制造,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并对其进行标注。
4、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审查,对供应商所提供的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予以价格抵扣,不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不得进行价格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均适用于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但具体扣除比例不同,该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请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要格外关注。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