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2年第30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2-09-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0]FJXFZB[GK]2022017

二、项目名称: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一体化平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果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果软件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国际大厦16层

 

被投诉人1:福建信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发招标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466-3号大自然文化创意园5号楼4层

 

被投诉人2: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学院路8号

 

相关供应商1:福建硕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硕方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2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15层27办公

 

相关供应商2: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纪超星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青果软件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委托被投诉人1信发招标公司组织的福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一体化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XFZB[GK]2022017,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标过程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北京世纪超星公司、福建硕方公司围标,严重违法;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公示违法。2.信发招标公司质疑答复不合理不合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信发招标公司接受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的委托,于2022年5月2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2年6月17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2年6月20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按废标处理。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1.在本次采购项目核验保证金环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北京世纪超星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缴款帐户分别收到北京世纪超星公司和福建硕方公司汇入的二笔投标保证金,但上述二家公司转出投标保证金的付款账户不同,属于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b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一采购包下有其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不属于“b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2.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可知,信发招标公司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的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制定的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北京世纪超星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缴款帐户分别收到北京世纪超星公司和福建硕方公司汇入的二笔投标保证金,属于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b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一采购包下有其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信发招标公司据此认定北京世纪超星公司、福建硕方公司投标无效、保证金不予退还,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据此作出的相关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另,因北京世纪超星公司和福建硕方公司不构成“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信发招标公司无需书面报告本机关。信发招标公司发布的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已将废标理由予以公示,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投诉人称结果公告应当公示开标过程中资格性审查不通过的情况,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关于投诉人认为其应当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诉内容,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能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按照青果软件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在评分项设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区间进行评分,评审意见合法有效。青果软件公司仅根据投标文件自评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信发招标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出具的回复函可知,青果软件公司向信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后,信发招标公司经与采购人沟通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协助答复评审意见作出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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