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兴远碳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兴远碳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龙安路369号(原龙安路东侧)岚辉大厦6层01办公5#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在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委托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武夷山国家公园资源管护购买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GC[GK]2022017,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福建兴远碳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福建兴远碳科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即人民币29400元(人民币4200000元的千分之七) ;
二、将福建兴远碳科集团有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