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2年第14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2-04-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0]DHFZ[GK]2021005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锅炉模拟机等仪器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连铭达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铭达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龙湾路5-6-2-E号1层

被投诉人1: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志新路8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锅检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大连铭达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省锅检院委托被投诉人1达华公司组织的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锅炉模拟机等仪器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DHFZ[GK]2021005,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评审过程及评标结果没有公平公正。本次采购标的是“1-1卧式燃煤蒸汽锅炉模拟设备”和“1-2立式燃油(气)蒸汽锅炉模拟设备”,上述两项设备不在3C认证目录中,无需取得3C认证证书,就无需提供相关证明。但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的两项设备中组成部分均含有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产品如,触摸屏操作台、考核系统(含电脑)、投影设备(75寸电视)等,故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这些部件的3C认证证书或承诺函为由,认定该公司所投产品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承诺函或认证证书复印件,资格审查不合格,按废标处理。该公司认为上述理由及认定不合理,对此进行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达华公司接受省锅检院的委托,于2022年1月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2年1月25日组织开评标并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福州东南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大连铭达公司因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承诺函或认证证书复印件,资格审查不合格,做废标处理。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对采购产品及相关配件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特定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资信证明文件中的明细项“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若有)”规定“本次拟采购产品若有属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产品的,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具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承诺函(格式自拟)或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被投诉人称上述规定中的“拟采购产品”指的是“卧式燃煤蒸汽锅炉模拟设备”和“立式燃油(气)蒸汽锅炉模拟设备”及其所配模块和配件,而所配模块和配件中的“触摸屏操作台、考核系统(含电脑)、投影设备(75寸以上电视)”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但其所依据的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未明确规定本次采购标的所配模块和配件若有属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产品的,投标人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此,资格审查小组以“大连铭达公司未提供‘触摸屏操作台、考核系统(含电脑)、投影设备(75寸以上电视)’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承诺函或认证证书复印件,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承诺函或认证证书复印件情形”为由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缺乏依据,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大连铭达公司作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认定应予纠正,经纠正后有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有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撤销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省锅检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本次采购项目中资格审查小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行为,责令采购人省锅检院、采购代理机构达华公司限期改正。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428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