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2年第19号)

福建省财政厅 2022-06-30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2年第19号)




一、项目编号:

[3500]FJXXZB[GK]2022001

二、项目名称: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救护车洗消方舱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精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精世公司)
  地 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民安大道3882号7号楼4层之一
  被投诉人1:福建鑫祥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祥招标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466-5号1号楼4层
  被投诉人2: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精世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1鑫祥招标公司组织开展的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救护车洗消方舱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XXZB[GK]202200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评审过程及评标结果没有公平公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鑫祥招标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2022年4月1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2年4月19日发布更正公告,于2022年5月5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2年5月7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1.关于厦门精世公司未提供书面承诺或3C证书复印件问题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采购人对拟采购产品及其组成产品(设备、配件等)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本次采购标的为品目号1-1救护车洗消方舱,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无须就“救护车洗消方舱”提供相关国家3C强制认证的证明材料。本次采购项目并非单独采购监控系统、空调系统等产品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救护车洗消方舱的组成产品(设备、配件等)作为采购标的并提出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以及数量等技术、服务要求,也未在招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以及被投诉人所依据的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明确规定本次采购标的的哪个或哪些具体组成产品需要投标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此,资格审查小组以厦门精世公司“未提供所投产品强制3C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为由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缺乏依据,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情形。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内容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厦门精世公司作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认定应予纠正,经纠正后有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2.关于厦门精世公司未提供

其它

证书

或承诺

问题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评标报告》显示,资格审查小组认定厦门精世公司资格性审查不合格的原因仅为“未提供所投产品强制3C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并未包括结果公告显示的其它内容。鑫祥招标公司在结果公告中自行增加与资格审查小组签字确认的资格性审查结果不符的内容,缺乏依据,结果公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依法应当予以纠正。鉴于本次采购项目客观上不存在资格审查小组以厦门精世公司“未提供承诺或强制性信息安全产品证书复印件,未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为由认定其资格性审查不合格的行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中该项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另,现有材料不能证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中关于“资格审查小组以厦门精世公司未提供所投产品强制3C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为由认定其资格性审查不合格,资格审查错误”的投诉内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省卫健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本次采购项目中资格审查小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行为,责令采购人省卫健委、采购代理机构鑫祥招标公司限期改正。

对鑫祥招标公司发布结果公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问题,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鑫祥招标公司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项
  



福建省财政厅

2022-06-30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