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1年第45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1-12-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0]FYJK[GK]2021020

二、项目名称: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园安全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保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全保安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北路36号生产车间5-C202

被投诉人1:福建医科大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路88号

被投诉人2:福建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中医药大学)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邱阳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保全保安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中医药大学委托被投诉人1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组织的福建中医药大学校园安全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YJK[GK]2021020,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老兵特卫公司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的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小型企业,不应享受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扶持政策。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系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中标情形。

投诉事项2: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提供了外部文件证明相关供应商老兵特卫公司系小微企业,违反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93发布招标公告,20211021发布结果公告。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第一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已开始履行,第二年、第三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以及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结合老兵特卫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从业人员为200人的情况,老兵特卫公司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小微企业,其投标报价不能享受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对老兵特卫公司报价给予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但根据老兵特卫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晋安区工信局的回函,老兵特卫公司确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的小型企业,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老兵特卫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老兵特卫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中关于“老兵特卫公司不应有享受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扶持政策”的投诉事项成立,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经重新核算分数后,老兵特卫公司得分不是排名第一,影响了中标结果。本次采购项目仅推荐1家中标候选人即老兵特卫公司,没有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本次采购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政府采购合同一年一签,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按月付款。采购人中医药大学已于2021年10月26日与老兵特卫公司签订第一年的采购合同(即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老兵特卫公司业已履行。因此,对于已签订并履行的第一年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第二年、第三年未签订合同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老兵特卫公司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关于投诉事项

2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所述老兵特卫公司系小微企业的外部证明材料均为老兵特卫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和答复质疑的《说明函》中自行提供,未发现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处理过程中存在要求老兵特卫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违法情形。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医科大教育科技公司存在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中关于“老兵特卫公司不应享受小微企业10%价格扣除扶持政策”的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因第一年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并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二年、第三年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老兵特卫公司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其他部分以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对本次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另行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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