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州市安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安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庆城花园3座底层39#店面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情况反映并经查实,福州市安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参与消防器材维保及更换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ZXFZ[GK]2021027-1)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福州市安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3463元(人民币6926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