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1年第39号)

福建省财政厅 2021-11-05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1年第38号)




一、项目编号:

[3500]FJSHR[CS]2021004-2

二、项目名称:

福建省公安监所管理指挥督导中心场地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大业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牛项村民委员会办公楼173室
  被投诉人1: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招标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18号综合楼402-404单元
  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北环中路14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福建大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省公安厅委托被投诉人1宏瑞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公安监所管理指挥督导中心场地建设(项目编号:[3500]FJSHR[CS]2021004-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该公司认为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主要材料选用明细表”填写的空调器型号与产品认证证书中载明的型号不一致系笔误,属于可以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范畴。磋商小组在未要求该公司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情况下,以不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一点“★3”“★4”项的实质性要求为由,判定属于无效响应,严重违背磋商文件的规定。

投诉事项2:在通过符合性审查进入“技术部分评分”评审阶段后,磋商小组只针对该公司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进行重新确认,毫无根据,违背了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8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8月30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已部分履行,现已暂停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1.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的★3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及《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有关规定,本次采购项目涉及的空调器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政府强制采购品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系为证实投标人所投的产品为符合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政策的节能产品。福建大业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主要材料选用明细表”中填写的所投空调器型号,与其提供的中国节能认证证书复印件上载明的型号不一致,不能证明其所投空调器与其提供的中国节能认证证书上载明的空调器为同一产品,即不能证明其所投空调器为符合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政策的节能产品,因此,磋商小组认定福建大业公司的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一条★3的规定,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2节第14.2.1条第(7)项规定的情形,响应无效。根据现有材料,未发现磋商小组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情形。2.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是否启动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应由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非必须。经查看本次采购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显示,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及供应商响应文件情况,对包括福建大业公司在内的4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均未要求相关供应商澄清、说明或更正,不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被投诉人省公安厅、宏瑞招标公司的答复,经查看本次采购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显示,磋商小组在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包括投诉人福建大业公司在内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中技术评审时,发现通过中国能效标识网无法查询到福建大业公司响应文件中描述的“本供应商所投变频多联机组室外机组型号”,经核对发现此处型号描述与其“主要材料选用明细表”上填写的所投空调器型号一致,但与其提交的认证证书复印件载明的型号不一致,磋商小组认为原符合性审查有误,进而对符合性审查“评审情况记录”进行重新确认。因综合评分中的技术评审尚未结束,商务评审以及价格评审尚未开始,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尚未汇总,磋商小组在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后及时按照统一的评审标准自行纠错,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关于“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的规定,不存在针对福建大业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根据现有材料,未发现磋商小组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全部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福建省财政厅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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