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1年第38号)

福建省财政厅 2021-11-05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1年第37号)




一、项目编号:

[3500]HMY[GK]2021005

二、项目名称:

福建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社保中心办公楼物业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供应商:厦门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翌洲物业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长浩一里42号102室
  被投诉人1:福建恒茂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茂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浦口镇塔头村天街2号8#
  被投诉人2:福建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东路4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翌洲物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省民政厅委托被投诉人1恒茂源公司组织的福建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社保中心办公楼物业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HMY[GK]2021005,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项对拟派驻的技术维修团队、保安团队、项目经理的学历和社保均有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合法。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项对拟派驻的技术维修团队、保安团队、项目经理三项评分项的设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的量化指标对应的情形。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商务项企业文化评审因素设置“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得1分”,属于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不合法。企业成立工会审批时间较长,如果刚刚成立的企业是无法满足此项要求。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8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9月15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为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所有企业都应当遵守和履行。根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显示,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将社保设置为评分条件是为了证明该人员是本单位的就职人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投标人(含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不属于通过限制技术维修团队、保安团队、项目经理的社保缴交年限变相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年限作出限制,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2.本次采购项目的标的为物业服务,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合同履行的需要,要求技术维修团队和项目经理具备较高的综合管理和服务能力,招标文件对上述岗位人员提出相应的学历要求,与采购需求相当,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履约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评审因素的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分值都已进行了量化,不存在对拟派驻的技术维修团队、保安团队、项目经理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以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的量化指标对应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成立工会组织是普遍要求,成立条件没有经营规模和经营年限的限制,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成立工会设置为评审因素并未提高门槛、加重企业负担。另,投诉人翌洲物业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投诉人所述“企业成立工会审批时间较长,如果刚刚成立的企业是无法满足此项要求”的投诉内容并非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评分项使投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福建省财政厅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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