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1-06-24 09:23:09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龙游县小南海镇各行政村和集镇垃圾清运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龙游县小南海镇人民政府龙游县小南海镇


四、基本情况

你单位2019年8月14日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了龙游县小南海镇各行政村和集镇垃圾清运项目,服务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服务价格为39万元,采购文件和合同中均未约定和设置续签合同的条款。2020年8月21日你单位直接与原供应商按照上年的合同续签了2020年龙游县小南海镇各行政村和集镇垃圾清运项目,服务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止,合同金额32.5万元。该项目金额超过我县2020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鉴于该项目目前已履行并于2021年6月30日完成,对社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和你单位首次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2.处理结果:对你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改正;二、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六、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

2021年06月0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龙游县财政局
2.联系人:严伟强
3.联系电话:0570-702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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