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省绿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绿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凤都镇凤洋路184号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情况反映并经查实,福建省绿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副食品等货物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XCJ[GK]2020005)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即人民币63000元(人民币元9000000元的千分之七);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