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体系如何构成与实施?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18-03-02 00:00:00

答: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分为两种情形: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表1-2),PPP项目采购。

1-2 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

 

 

采购对象

 

 

主要的法律依据

牵头或者业务主管部门

 

 

采购

方式

 

项目首轮采购(招标)对供应商(投标人)数量的要求

1

(1)货物(工程货物、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除外)

2)服务(含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但工程服务、招标的科技项目及国家科研计划课题除外)

3)工程(法定招标的除外)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哲行办法》等

财政部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

不少于3家(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2

科技项目及国家科研计划课题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部等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不少于3家

3

工程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不少于3家

4

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含工程类机电产品和医用等非工程机电产品)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试行)》

商务部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不少于3家(但对于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资金提供方规定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不少于3个可直接进入开标程序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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