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1年第15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1-05-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0]HMZB[GK]2021002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沃特斯(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斯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福泽路6号院1号楼6层606

被投诉人1: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招标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9层西区

被投诉人2: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61号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数字福建分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与仙塔街交叉东南角鸿鑫大厦十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沃特斯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HMZB[GK]202100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规定“6.1法定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三章投标人须知“9.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及《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联通数字公司福建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才具备民事责任,具有投标资格,而联通数字公司福建分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2联通数字公司福建分公司纸质版标书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时,盖的是“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标专用章01”,此章无效。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27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1年3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止,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第一,联通数字公司福建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专项授权书》不是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的专项授权。第二,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前言部分第3.3条规定:“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并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中列明“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包含“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三大类。联通数字公司福建分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其行业门类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类别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行业类别属于“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与电信行业所在的门类“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不一致,不属于电信行业。联通数字公司福建分公司的总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虽取得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5项增值电信业务批准授权,但联通数字公司福建分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上述增值电信业务。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载明其系取得5项增值电信业务批准授权,没有证据证明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为电信行业。现有材料亦不能证明联通数字公司福建分公司属于电信行业。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采购标的为移动执法终端、便携式打印机、执法记录仪等货物采购,并不涉及相关的电信行业业务。因此,联通数字公司福建分公司不属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1.3条“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部分规定的可以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联通数字公司福建分公司作为联通数字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其投标无效。投诉事项1成立。鉴于联通数字公司福建分公司为合同包1的中标人,其投标无效,影响了中标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投诉人沃特斯公司未在质疑阶段就投诉事项2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该项事项的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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