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预算单位,各设区市(不含厦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集中采购项目依法充分竞争,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是否适宜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不同特点,将我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小额零星且适宜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各征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框架协议采购的相关规定,在《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采购的通知》(闽财购〔2024〕2号)确定的时限前,加快推进集采品目供应商征集工作。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征集结果,按有关规定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化系统与入围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框架协议方式征集完成前,可以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
二、单一或批量项目采购
除通过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项目外,其他集中采购项目均应实施单一或批量项目集中采购。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单一或批量项目集中采购,集采机构应当统筹管理单一项目,归集预算单位相同或类似采购需求,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三、供应商征集管理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不再常态化征集集采品目供应商,不再上架新商品,已上架商品在相应品目完成框架协议方式征集后下架。非集采品目供应商征集方式按照网上超市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本级集中采购机构或指定单位做好框架协议方式征集供应商、网上超市存量商品下架等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