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4-08-23 00:00:00

省级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提高政府采购文件质量,从源头上控制评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高质量推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客观评审因素为主。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应当与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原则上以客观且可量化、细化的评审因素为主,货物类项目尽可能不设置、服务类项目尽可能减少设置主观评审因素。

二、主观评审因素客观化。确需设置主观评审因素的,应减少主观分设置比例,合理划分评审标准等次,每项评审因素不得少于3个等次,明确每一等次的评审判断标准,努力实现主观评审因素的客观化,不得使用“优、良、中、差”等不具体、不明确的表述。

三、严格控制等次分差。项目主观评审因素分差原则上不得超过3分。即所有主观评审因素完全满足与部分满足等次间的分差总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分,例如:共10个主观评审因素,分别设置完全满足、部分满足和不满足3个等次,则每个评审因素完全满足与部分满足等次间的分差不超过0.3分,总计不超过3分;共5个主观评审因素,分别设置完全满足、大部分满足、小部分满足和不满足4个等次,则每个评审因素完全满足与小部分满足等次间的分差不超过0.6分,总计不超过3分;以此类推。确因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等次分差总计超过3分的,采购人应说明原因、做好内部审批手续,将相关材料同采购项目一同归档,作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请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执行之日起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的项目均应当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编制采购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3日





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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