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