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1-04-06 00:00:00

 一、修订后的《办法》与之前相比,主要有哪些内容及变化呢? 

  答: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对象、扶持措施和有关执行要求。与财库﹝2011﹞181号文件相比,修订后的《办法》政策力度更大、措施更具体,主要变化:一是简化了关于扶持对象的界定,扩大了政府采购扶持的供应商范围;二是细化了扶持政策,明确了哪些项目应当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如何预留;三是强化了采购单位落实政策的责任,增加了关于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出预留项目、完善采购文件内容、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等具体执行要求。 

  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哪种情况下可以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三类情形,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一是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是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是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办法》同时强调,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三、《办法》给中小企业准备了哪些政策“红包”呢?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与价格优惠是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三项主要措施。 

  (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近乎独享这部分采购项目“蛋糕”。 

  (二)预留份额。《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明。 

  (三)价格优惠。《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评审优惠,对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为鼓励大型企业、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合作,对于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分包的项目,小微企业合同份额超过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或者大型企业、中型企业相应的评审优惠政策。 

  此外,《办法》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如何才能享受到政策优惠?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答: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办法》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具体格式。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中小企业如何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呢? 

  答:为更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议中小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习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熟悉采购规则。对《办法》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进行必要了解,掌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信息获取渠道、采购流程、扶持政策等相关政策。 

  二是关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发现商机。目前全省采购意向公告、招标公告等各类采购信息均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集中统一发布。建议中小企业明确专人,随时关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等)信息,并参考采购意向公告内容,选择有参与意愿的项目,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是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备材料,积极参与。按照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的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准备投标(响应)文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材料、参与采购活动。 

  六、预算单位应当如何落实好政策? 

  答: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主体,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二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例如,整体预留采购项目、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的,要明确预留的标的和金额,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作出规定;未预留份额的,要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鼓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三是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四是及时支付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要求,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条件。 

  五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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